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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2020年度“蓝色药库”开发计划研发费用支持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或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

(二)各项资金申报条件:

1.海洋药物研产合作项目(详见附件1);

2.海洋药物评价试验项目(详见附件2);

二、申报材料

(一)各项资金其他申报材料:

1.海洋药物研产合作项目(详见附件1);

2.海洋药物评价试验项目(详见附件2);

(二)申报资料真实性及产业化落地承诺书(详见附件3)。

以上材料请申报单位添加封面(申报资金类别、单位名称、日期)和目录后,按每个资金的申报要求排序并双面打印装订成册(A4纸、一式三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在项目审核、审计时须提供原件)。同一企业或机构申报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单独成册。

三、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

(二)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或机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审核原件)后,并于10月19日(星期一)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青岛市工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817房间,联系人:郭猛,电话:0532-85913006),电子版(盖章文件需提供扫描件)通过金宏网发至“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或发送至电子邮箱(gxjyyc@qd.shandong.cn)。

(三)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市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查重,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四、有关要求

(一)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好项目申报,做好初审审核和材料报送工作,确保项目真实可靠,过程公平公正。

(二)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专家做好现场核查、绩效目标制定、评估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原始资料。

(三)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青岛市财政局实施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物医药产业处  85912656

附件:1.海洋药物研产合作项目资金;

2.海洋药物评价试验项目资金;

3.申报资料真实性及产业化落地承诺书

附件1

海洋药物研产合作项目资金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由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和合作药企联合申报。

2.海洋药物研发机构是指在青岛市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药物研发服务的机构。

3.合作药企是指国内外医药行业较为知名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医药产业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

4.海洋药物研发机构和药企合作双方设立银行专户,建立费用支出共管签字制度。

5.申报项目承诺最终在青岛市实施产业化。(因转移、出让等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未能最终在青岛市实现产业化的,自愿交回财政扶持资金,如未及时返还资金的,将项目法人列入信用失信名单,并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资金)。因技术变革、市场变化等原因项目最终未能实现产业化的,本着支持产业发展的原则,不予追回资金。

二、奖补标准

对海洋药物研发机构与本地企业合作或落户我市的海洋创新药物合作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支出资金给予1∶1配套,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该研产合作项目,由合作双方按照费用支出共管协议管理使用。

三、申报材料

1.海洋药物研产合作项目申请表;

2.海洋药物研产合作情况报告;

3.合作项目双方单位法人注册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4.合作项目双方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若项目单位成立时间不足三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年度完税证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费用计算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

7.合作项目双方签署的协议合同;

8.合作项目双方共管银行专户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

9.合作项目到位资金银行对账单;

10.合作项目双方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产业化落地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