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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关于转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0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0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1351号)相关要求,现将甘肃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0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4300万元转下达(详见附表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  

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关于在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中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通知》和《关于精准把握以工代赈中央资金投向切实发挥政策功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如确需调整,须按程序报批。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并做好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确保工程效益的发挥和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二、安排方向

本批投资计划重点向贫困地区,以及受疫情影响较重、劳务输出压力大、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的地区和“两州一县”、脱贫攻坚挂牌督战县、村倾斜。建设领域为《全国“十三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已明确的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草场建设等领域,以及扩展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农村道路提升等点多面广、农民参与程度深的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特色产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乡村旅游等相关产业配套设施,以及乡村绿化、植树造林等林业生态建设。对于农村中小型公益基础设施项目,以工代赈中央投资不得超范围用于建设垃圾回收站、污水处理站、生态护林房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超范围用于购买花草、树木、路灯、垃圾桶等资产。对于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工代赈中央投资不得超范围用于建设厂房、圈舍、大棚、游客服务中心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超范围用于购买机械设备、种苗仔畜及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三、转发下达

按照国家通知要求,本批投资计划资金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以“资金跟项目走、项目带着就业走”为原则,明确具体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实施能够广泛吸纳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受疫情影响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且劳务报酬发放比例须不低于中央资金的15%。请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转下达,并逐一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四、项目监管

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有关规定,压实主体责任,落实问责机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积极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直接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监管责任人应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主动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有关市州、县区发改部门要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及时化解突出问题。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的监督检查,对监管部门指出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我委将适时抽查各地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劳务报酬发放等。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的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实施处罚。

五、项目调度

列入本批计划的项目,均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监管体系。各有关市州要进一步加强投资计划执行按月调度工作,层层落实数据填报责任,及时准确上报进度数据和信息。项目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本批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数据审核,保证调度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反映项目实际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所有项目实施在线监测,并作为后续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六、绩效目标

本批计划专项支持以贫困地区为重点的农村地区实施一批农村中小型公益基础设施、特色产业配套设施等工程,充分发挥以工代赈中央投资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的带动作用。有关市州发展改革委要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照本批计划的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

 

附件:1.甘肃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0年第三批中央预算投资计划表

      2.甘肃省以工代赈示范工程2020年第三批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表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