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
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第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申报、实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实施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水生态环境保护。包括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入河(江、湖、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提标改造、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等。
(二)大气污染防治。包括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危废规范化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辐射污染防治。包括电磁辐射、核辐射污染防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等。
(五)生态文明示范建设。包括生态保护修复、生物多样性调查保护、生态文明创建奖补、“两山”实践创建基地建设、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建设、生态文明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等。
(六)生态环境科研课题研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管、监测监控、执法、应急能力建设及运维,生态环境国际公约履约、国际合作项目;省项目储备库管理等。
(八)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范围:
(一)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
(二)以城镇生活污水为主要处置对象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三)景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征地拆迁补偿等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级统筹资金和切块市县资金。省级统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切块市县资金采用“项目法”和 “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地区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省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等。
第十条 涉企专项资金鼓励采用贴息、风险补偿、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企业补助机制。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快专项资金执行进度,在预算下达60日内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市),按照上年度结余结转数额相应压减本年度专项资金。对上年度资金未执行的市、县(市),采用“一票否决”制度,当年度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季报制。各市县每季度将当年及上年资金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同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变更,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管理制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省项目储备库,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需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省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 每年1月,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省和市县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每年4月、10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分别牵头完成省和市县相关部门申报项目的2次集中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省项目储备库,并分别印发项目储备库清单。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项目单位要对自身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省和市县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对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市县及省相关部门可以随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做好项目审核和入库工作。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县应建立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应健全监管机制,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和使用、信息公开、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项目考核,实现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资金的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原《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