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关于组织开展辽宁省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市)及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科技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辽科发〔2018〕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现就我省2020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按照《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满足《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服务贸易类)》中规定的范围(详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辽宁省行政辖区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三、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按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纸质材料: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须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复审企业不用重新注册),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注册登记表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企业在网上提交成功后,形成企业注册登记表,保存打印。
(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
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
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学历证书复印件。
(六)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七)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
合同(外文的需提交简明的中文翻译件)、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已经在商务部统一平台进行执行额登记的证明,即证书或截图。登记网址: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 https://ecomp.mofcom.gov.cn中的“服务外包与软件出口应用”。
(八)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
(九)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四、工作要求及其他事项
(一)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工作,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对照《辽宁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辽科发〔2018〕33号),做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的组织工作。
(二)申报企业对自身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须负主体责任,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认定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企业申报材料需编制总目录、分类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在书脊上注明企业名称。
(四)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加盖公章),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一并报送,本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方实际要求为准。
省科技厅科技企业服务处
联系人:盛利 024-23983422
材料受理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24号,省科技厅910房间。
附件:1.申报范围
2.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4.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
5.2019年企业总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汇总表
6.各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推荐汇总表
辽宁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