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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开展2020年8月省创新券月度兑现申报的通知

各区市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有关规定,按照全省创新券工作要求,为更好的开展我市2020年8月省创新券月度兑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烟台市省创新券兑现申报及补助发放对象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以下简称“使用方”);后补助奖励发放对象为烟台市行政区域内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服务单位”)。

鼓励企业等其他科技资源集中的单位作为服务单位提供科技创新服务。

(一)使用方和服务单位需符合《山东省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烟台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公用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http://www.sdkxyq.com/yantai)完成登记注册,并录入拟兑现创新券相关信息;

(二)使用方还需通过平台,完善银行账号等拨款信息,并上传承诺书、法人证书扫描件、每笔创新券相关服务合同、检测结果证明、拟兑现创新券科研相关性说明等资料。其中承诺书、法人证书扫描件每年更新一次,当年已更新的,如无变更无需重复更新。

二、补助标准

根据《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鲁科字〔2019〕66号),对符合要求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烟台地区使用方40%的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对服务制度健全、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服务单位,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的创新券总额的10%-30%给予奖励补助。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10%、20%、30%三个档次进行补助。同一服务单位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三、申报要求

(一)2020年省创新券兑现开展月度申报,拟兑现的创新券应于申报月前已预约结束,不受理当月预约的创新券,且相关发票日期应距申报日期6个月内,过期无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效兑现周期内每月或多个月份合并兑现申报。

向服务单位发放的后补助奖励是根据所服务的使用方上年度申报情况,综合绩效评价后按年度发放,无需单独申报。

(二)省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服务单位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检测、试验、分析、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研发设计、标准制定等科技创新服务。相关费用发票类别应属于“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原则上应归集为研发费用科目。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性检测、法定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农残检测、出口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以及各类通过财政资金支出的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针对部分高频检测是否符合科研活动相关检测标准举例如下:

例1:空气质量检测。检验、分析目的是研制新的空气净化设备,检验使用前、后空气质量是否达标,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而检验新上的空气净化设备是否达到环保要求,属于环境检验,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例2:土壤样品分析。检验目的为研制新的化肥产品,检验使用前、使用后的土壤成分,符合创新券支持范围;而检测作物生长过程中,农药使用前后土壤成分,判断农药残留是否达到标准,属于质量检测,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例3:食品检测。对于食品类的检测,主要看检测目的是否为了研究新的工艺方法、是否制定了国家或行业标准,普通的食品类质检、出口检测,不属于创新券支持范围。

(三)我市省创新券兑现申报采取“自行判断、自主兑现申报、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使用方应当根据预约检测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办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科研活动相关检测申报要求,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使用方享受创新券补助相关科研活动的合同、协议、发票、服务结果证明等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相关的科技服务活动,应提供与供给方的服务合同或协议;

2.科技服务结果证明;

3.创新券使用承诺书。

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使用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使用方对申报材料和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应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相关留存备查资料保存期为三年。

省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省创新券兑现申报仅提供电子版及扫描件材料,无需纸质材料。使用方“自行判断”符合申报条件后应于9月8日下午下班前向属地区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材料,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一)《企业创新券兑现明细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材料(附件1);

(二)《山东省创新券补助经费拨付明细表》电子版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材料(附件2);

(三)由企业法人签字且加盖公章的《拟兑现创新券科研相关性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参考模板见附件3)的扫描件材料,《说明》里应简述企业拟兑现创新券情况及每笔创新券用于的科研活动,《说明》未能体现科研性质的不予补贴;

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使用方申报的兑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平台内上传承诺书、服务合同、检测结果证明及其他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说明》中科研性质是否明确、拟兑现金额与平台内创新券兑现金额是否一致。

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通过平台在线审核通过,并填写区市汇总表(附件4、5、6)于9月10日下午下班前将以上企业申报材料及区市汇总表(附件4、5、6),汇总至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

拟兑现创新券未通过区市形式审查及在线审核的不予补贴。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财政补贴的有关规定,补贴金额不能出现角和分,自2020年1月1日起的预约金额和发票金额个位数应是0或者5。

(二)对于检测报告内容较多的,可以在线上传部分代表性的结果证明,并根据需要做成文件包的格式,但应命名表述清楚。

(三)对于检测活动或一张发票对应多台检测设备的,最多根据需要拆分成三个预约单,同一张发票可多次录入。有此需要的企业,可下载附件7.检测仪器统计表,并将其上传至平台附件。

(四)使用方与服务单位,务必确认系统注册名称与银行开户账号名称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无法拨付资金。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烟台生产力促进中心(烟台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信息网络科 李娜 谭远波 电话:6750107、6786615  

电子邮箱:xxwlk106@yt.shandong.cn

市科技局基础研究与科技合作科 廖军文 电话:6786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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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创新券兑现明细表

2.山东省创新券补助经费拨付明细表

3.拟兑现创新券科研相关性说明参考模板

4.科技局创新券汇总表

5.区市科技局创新券明细表

6.区市科技局拨款汇总表

7.检测仪器统计表(企业根据需要下载)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