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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开展2019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县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做好2019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发挥财政资金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17〕32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门进一步做好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8〕28号)等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事项

(一)奖励条件。

对符合财金〔2016〕85号文件规定的县域金融机构2018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其中,一是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二是涉农贷款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二)奖励资金分担比例。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为7:3,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94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与市(县)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

(三)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1.金融机构申报。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报;在县及县以下设分支机构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报,于2019年1月18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包括:奖励资金申请书、《2019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详情表(表2—4)》(附件2)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汇总,于2019年1月23日前送请县级人民银行提供相关贷款情况和送请银保监部门提供相关监管指标情况。县级没有设立人民银行或银保监部门的,由县级财政部门送地级市人民银行或银保监部门。

3.人民银行和银保监部门提供情况。收到申请后,县级、地级市人民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填制《2018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情况表》(附件3),县级、地级市银保监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并填制《2018年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附件4),以上材料反馈财政部门一式四份。

4.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提供的情况后,认真审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数据,与金融机构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对比、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制《2019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详情表(表1)》(附件2)。

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申报事项

(一)补贴条件。

1.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其2018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一是2018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是村镇银行2018年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三是2018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四是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其2018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2.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一是2018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二是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三是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四是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二)补贴资金分担比例。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为7:3,其中,地方财政承担部分,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区现行配套资金政策的意见》(桂政办发〔2016〕94号)有关规定,由自治区与市(县)财政按相应比例分担。

(三)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1.金融机构申报。符合定向费用补贴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报;在县及县以下设分支机构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报;在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无金融机构法人或县级分支机构的,以网点为单位申报。各金融机构于2019年1月18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包括:补贴资金申请书、《2019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表2—4)》(附件5)、银保监部门的批复开业文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单位公章)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013年6月30日后开业的农村金融机构,若已获得2013年度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则不能再享受2018年度补贴政策。

2.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县级财政部门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汇总,于2019年1月23日前送县级人民银行审核。县级没有设立人民银行的,由县级财政部门送地级市人民银行审核。

3.人民银行出具审核意见。县级、地级市人民银行收到县级财政部门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填制《2018年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表》(附件6),反馈县级财政部门(一式四份)。

4.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人民银行提供的审核意见后,认真审核定向费用补贴数据,与金融机构申请情况进行认真对比、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填制《2019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表1)》(附件5)。

三、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申报事项

(一)贴息对象。

1.个人。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小微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贴息及奖补条件。

1.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2018年12月5日(含)前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2018年12月5日后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自财金〔2016〕85号文件施行之日起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对贫困地区,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财政部门按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贴息。财金〔2016〕85号文件施行之日前已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按原有政策执行。对展期、逾期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2.小微企业国家创业担保贷款。2018年12月5日(含)前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2018年12月5日后发放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3.奖补机制。按各地2018年新发放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三)资金分担比例。

贴息及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与自治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四)资金的申请与审核程序。

1.经办银行申报。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于2019年1月23日前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包括:贴息资金申请书、《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报表电子数据以及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所在地经办银行上报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报表电子数据,重点核实贷款对象、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贴息的计算是否准确,填报项目和材料是否与贷款合同、相关业务凭证等原始材料一致,各项目填报是否全面、规范、合理,确保上报的数据真实、准确、规范和完整。认真对比、审核后,将电子数据汇总填制《2019年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附件7)。

四、开展绩效目标自评工作

各主管部门对照随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桂财金〔2018〕61号)下达的2018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填写《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8),并撰写绩效目标自评报告,于2019年1月23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自评表及自评报告并汇总,形成本地区绩效目标自评表及自评报告,于2019年1月31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自评表及自评报告并汇总,形成全市的绩效目标自评表及自评报告,于2019年2月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五、及时报送申报材料

(一)县级财政部门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设区市财政局(一式三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档。无申请的实行零报告。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所辖城区和县域的申请材料,于2019年2月15日前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一式二份),同时发送电子文档。无申请的实行零报告。

(三)根据审核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等部门,深入申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逾期未申报的,自治区财政厅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

(四)申请材料包括:2019年度资金申请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2019年    财政局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绩效目标自评表(附件8)及自评报告(包括2019年度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市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资金申报单位的申请和审核材料、信息系统电子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报送渠道和联系方式。纸质资料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处),电子文档报送邮箱:gxdfjr@163.com,联系人:陆静,联系电话:0771—5312321。

六、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划内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汇总、审核和上报;要及时足额拨付奖补资金;要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情况,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统计汇总,及时申报。

(三)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奖补资金的资格。各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或者挪用奖补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与此同时,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附件:1.2019年财政局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2.2019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申请详情表(表1—财政局申请表、表2—金融机构申请表、表3—贷款明细表、表4—贷款余额表)

3.2018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情况

4.2018年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主要监管指标情况表

5.2019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请详情表(表1—财政局申请表、表2—金融机构申请表、表3—贷款明细表、表4—贷款余额表)

6.2018年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表

7.2019年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申请详情表

8.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

9.填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