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工信局,江北新区、各国家级经开区经发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创新名城建设,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参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新修订)》和省工信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南京海关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苏工信创新〔2020〕258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指南(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附件1 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南京市创新名城建设,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和《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苏工信规〔20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 南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南京市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宁委办发﹝2019﹞47号)的通知,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市工信局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或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上年度软件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400万元;
(四)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六)企业累计获得有效授权专利数或近三年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件。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工信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向市工信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报送名单及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数据审核,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依据评分情况,市工信局组织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进行专家评审答辩。市工信局会同同级信用和税务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及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结合评分和答辩情况,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市工信局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发文,向各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市工信局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市工信局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各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分,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会同同级信用和税务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及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确认评价结果,并通过市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市工信局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向各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通报,同时公布调整后的全部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南京市区两级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市级有关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技术攻关、质量品牌、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提档升级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参与面向行业的各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各区(开发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区(开发区)工信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将有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汇总报送市工信局。
第十九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录入南京市区两级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四)、(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材料具体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由市工信局另行发布《南京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