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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强化高价值专利运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中关村示范区改革试验田作用,提高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高价值专利运营水平,促进科技成果在中关村示范区加速落地转化,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强化高价值专利运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0825日至8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lqin@zgcg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C座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8827024

4.传真:010-88828939

5.登录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强化高价值专利运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强化高价值专利运营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1  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强化高价值专利运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改革“试验田”作用,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强化高价值专利和高质量科技成果挖掘、评估、转化、运用全链条服务,提高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高价值专利运营水平,促进科技成果在中关村示范区加速落地转化,推动将专利成果资源优势转化为技术优势和产业优势,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高价值专利挖掘、布局能力

1.打造示范性高价值专利挖掘技术转移服务平台。推动中关村示范区高校院所、医院技术转移机构独立或与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合作,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定高价值专利培育、评价标准或管理规范,建设高价值专利库;持续跟踪评价专利运营转化情况,及时完善专利申请前评估方法和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机制;探索通过前期对企业免费许可与后期收益分成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专利转化运营。

2.发挥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专利挖掘作用。引导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挖掘、筛选高校院所、医院的高价值专利,与高校院所、医院沟通对接专利转化意愿,为其提供专利转化运营规划、“服务入股”、投资熟化、孵化培育等服务。

3.鼓励开展知识产权公益服务。中关村示范区每年发布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等重点高精尖产业或细分领域专利导航需求,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围绕相关需求,承担专利导航研究,形成各领域专利技术指南、产业技术路线图、关键核心技术清单等,并将研究成果共享,为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开展专利技术规划布局提供参考。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开发面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公益性知识产权数据库,实现重点产业领域专利精准检索分析。

二、推动知识产权评估创新

4.创新科技成果评估机制。向高校院所、医院推荐一批有经验、讲诚信的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机构。引导知识产权评估评价机构形成规范的、可操作性较强的科技成果评估方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科技成果评估评价服务。探索由社会组织牵头制定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评估团体标准。

5.构建风险共担的质押融资评估评价模式。推动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与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共担机制,支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以优惠价格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评价服务,并承诺在质押融资出现违约时,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对未偿还融资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三、优化高价值专利运营转化服务

6.培育高水平运营服务机构。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创新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模式,探索设立专利投资基金,通过买断方式收储高校院所、医院、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建专利池,开发形成具有较高市场化价值的专利组合,通过转让、许可、新设立企业等方式进行专利运营。

7.促进质押知识产权处置方式创新。引导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对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出现违约时,创新知识产权处置方式,通过股债联动(债转股)、收购许可等方式处置违约质押物,保障专利技术对企业发展的持续支撑作用。

8.探索知识产权交易担保产品。引导担保机构在许可、转让等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开发知识产权交易信用保证产品,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担保服务,降低双方交易风险,促进双方交易互信,提升知识产权交易成功率。

9.推动开展高价值专利转化对接活动。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围绕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火花”活动、高价值专利路演等活动,促进高校院所、医院和企业、投资机构等供需方深度对接,集聚资本、市场、产业等多方资源,推动科技成果加快找到应用场景实现转化。

10.鼓励维权服务模式创新。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机构独立或联合其他机构通过维权融资、风险代理等方式帮助企业开展专利维权,为企业维权提供资金和专业服务支持,增强企业利用高价值专利开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四、提升企业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水平

11.促进企业承接、转化高校院所和医院的专利。引导企业提升承接高价值专利转化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对接高校院所和医院,通过受让、被许可方式获取在京高校院所和医院的高价值专利,推动专利加快落地转化。

12.推动企业运营高价值专利为融资赋能。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加强对接,提升企业运用高价值专利进行融资的意识和能力,通过专利收购许可、融资租赁、专利证券化、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进行专利运营、获得融资。

13.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高端运用工作。引导中关村示范区知识产权领军企业和重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数据挖掘、信息检索分析、预警、运营、专利布局、法律服务等知识产权高端推进工作,形成知识产权高端运用示范效应。

14.提升国外专利布局能力。引导中小微企业及高校院所、医院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提升专利国际化布局的动力和能力;引导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为企业、高校院所、医院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提供服务,探索以出资或“服务入股”等创新服务模式参与国外发明专利申请。

五、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保障

15.推动科研人员激励、规范引导机制改革创新。中关村管委会制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方案和相关协议范本,指导、推动中关村示范区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工作,形成示范案例。制定发布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事项规范指引,提升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法律规范意识和能力。推动央企科研机构探索开展科研团队入股成果转化项目公司等改革试点,建立央企科研机构、科研团队、项目公司多方合作、共享成果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16.建立线上常态化交易服务平台。建设中关村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广泛征集可交易、可转化项目,采取3D虚拟+现实展厅、线上活动全程路演直播、网络端和手机端推广等多渠道开展项目推介服务,打造“全球买、全球卖”国际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成果发布交易综合服务平台。

17.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鼓励社会组织、知识产权专业机构面向高校院所、医院、企业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开展技术经理人认定工作,建设中关村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训基地,发布相关培训教材和团体标准,培育一批既懂知识产权、又懂孵化和转化的技术经理人,在专利项目挖掘评估、转化服务、团队组建、资源匹配、投融资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18.发挥社会组织联动服务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围绕科技成果转化、高价值专利运营等开展政策宣讲、专业培训、对接沟通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发布自律公约、建立诚信档案,促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19.强化政策及宣传服务保障。结合本措施,中关村管委会制定相关资金支持政策及实施细则,将相关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及时收集各类主体的创新做法和相关工作经验,梳理典型案例和模式,通过多种方式和多渠道加强宣传推广,发挥示范效应。

附件: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事项规范指引

本指引主要基于科技成果转化实际案例研究,围绕科技成果转化应注意的一般事项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有关必要事项,从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角度,提出相关规范建议,供相关人员参考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中应注意的一般事项

高校院所应当逐步建立以事前预防纠纷为主、及时解决纠纷为辅的科技成果转化规范运行机制,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健康、稳步、快速发展。

(一)提高合同意识,审慎订立、诚信履行合同

加强合同内容与形式并重的意识,避免订立合同重形式轻内容、履行合同重内容轻形式的现象。认真对待合同拟订工作,避免图省事而直接使用合同相对方提供的文本或不加修改地使用他人合同范本,应针对所订合同的具体内容,结合可预见范围内的各种情况,拟订具有针对性的合同条款。以谨慎的态度对待合同相对方和合同内容,可有效避免日后花费不必要的精力和成本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

以诚实的态度履行合同,及时与合同对方沟通、配合,顺利完成合同的履行。

(二)充分发挥法务人员作用,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

充分发挥法务人员作用。请专业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各类技术合同的拟定、协商、修改和跟踪履行、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对合同的顺利履行、纠纷争议的预防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高技术含量的特征,在协商订立合同时,应请法务人员与科研人员共同参与,各司其职,明确合同的法律要点和技术要点,不致产生因订立合同人员不懂技术而导致的约定不明、无法履行问题。

注重科研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向科研人员普及基本的合同法律知识,提高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有效促进科研人员专业知识与法律常识的融合。针对特定合同内容,组织相关科研人员学习研究具体合同条款,围绕合同约定开展工作,提高效率,降低因实际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三)规范日常合同管理,提高证据保留意识

规范日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单位应将合同文本等相关文件的管理置于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设立专人专职负责文件类事务的整理与管理工作,避免因为人员流动而丢失文件。

合同履行中注重客观证据的留存。包括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合同或其补充合同,单方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说明、声明书,经过公证固定的网页内容,第三方留存的合同履行相关证据,部分成果交接的书面确认函等。增强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证据的意识,确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例如建立测试、验收、交付等重要环节履行中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制度,避免纠纷发生后陷于无证可举的尴尬境地。

(四)纠纷发生后友好协商,涉诉后积极应对

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任何合同在订立中都难免存在漏洞,在履行中也时常会因为各种突发情况的出现而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均应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友好协商,相互体谅,努力通过修改合同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促使双方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共赢。如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则在及时协商的基础上适时解除合同,客观查找原因,确定适当的损失承担方案,为再次合作创造基础。

对诉讼风险做出恰当评估。例如有些小额纠纷,因诉讼而支出的时间、精力和人力成本很可能远超过诉讼可得利益,从经济成本的角度看,将产生支出大于收入的不利后果。此外,目前庭审公开、文书公开范围不断扩大,一个败诉判决的成本和不利影响,往往远超过一次失败交易对经营产生的影响,因此对待诉讼应做出理性和经济的选择。

涉诉后积极应对。如需诉讼,应充分做好诉讼准备,理清争议内容并有针对性的准备证据材料,及时起诉,避免出现超过诉讼时效问题。被诉一方也要正确认识己方在诉讼中的地位,避免不接电话、不收取法院传票等消极被动的应诉态度。对原告的起诉积极做出针对性答辩,才是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方式。如原告所主张和陈述内容基本属实,比较明智的办法是与原告在诉讼中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如认为原告的主张确无道理,则应积极准备反驳证据,确保己方的主张有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撑,得到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审慎行使诉讼权利。虽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或开庭时间等诉讼权利,但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提出各类申请,除了拖延诉讼进程、增加诉讼成本之外,对纠纷解决并无益处,因此建议审慎行使诉讼权利,尊重诉讼进程。

(五)加强与行业组织对接,促进单位之间互利共赢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平台作用。行业组织通过其特有的平台优势,在对行业内单位进行业务指导、规范管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企业、高校院所应进一步加强与行业组织及相关成员的互动和对接,准确把握行业政策,及时了解行业动向,寻找实力强商誉好的合作伙伴,降低合作过程中的信任成本,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实现彼此之间的互利共赢。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应注意的必要事项

高校院所和科研人员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环节,应着重注意以下事项。

(一)技术开发合同订立和履行

技术开发是高校院所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等,另一方接受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是一个漫长又充满不确定性的过程,合同内容的确定、变更与补充往往依托于实际情况,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方式、期限也处于不断变动之中。

1.重视技术开发合同条款的拟定。

合同标的、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以及违约责任承担,都是合同履行中必然涉及的内容。在订立合同和合同变更阶段,将上述内容一一明确,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如约履行合同,更有利于在出现争议后明晰双方责任。因此在合同订立和变更时,都应谨慎、全面、准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减少后续争议的发生。特别是合同的变更通知、履行情况的通知、通知的确认途径和方式等,均需事先在合同中明确,使用电子邮件、QQ、微信等网络形式作为联系方式的,尤其要约定明确。实践中常见争议之一是双方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通知有效与否争执不下,较为妥当的方式是在合同中明确通知方式,比如联系人、联系方式、通知时间等,并进一步明确未经正式通知变更,该约定方式始终有效,以防止一方以原联系人离职、联系方式变更等为由主张未收到对方通知,进而对通知内容不予认可等情形发生。

2.明确约定委托开发内容的权属。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一般涉及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权属,无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知识产权,委托人可免费实施该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在委托创作的特定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应明确开发内容的权属,除开发的主要产品和内容之外,还要特别注意约定在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附属产品的权属,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3.积极履行技术开发合同的验收义务。

双方对于委托开发的对象不可避免地存在预期效果不统一的情况,在开发一方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时,委托方也应当积极与开发者进行交流和沟通,对已完成的内容,如有不满意之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不能完全被动采取“不验收、不接受”的消极方式。在沟通修改内容的过程中,应当明确修改的内容,同时提高证据保留意识,做到沟通留痕。

4.明确后续开发相关事项。

明确约定对原有开发成果基础上的后续开发、利用以及相关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尤其对于市场前景较好的开发成果,若不进一步明确再开发的相关事宜,则很可能因此引发双方权属争议,或者因顾虑侵犯对方权益而放弃进一步开发,影响科研成果的价值转化。

(二)技术转让合同订立和履行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

5.技术转让方应注意合同履行相关风险事项的约定。

包括履行合同的期限、受让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的责任承担、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约定等。同时,对于部分政策风险较高的转让标的,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时,造成的损失如何分担和补偿。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未合理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以及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特别是合同履行期限较长时,如医药领域技术转让合同,从药品研发、获批直至生产,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技术受让方完成临床研究、申请注册的具体期限等细节内容,极易就此产生纠纷;二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约定不清晰,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若在合同中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不明、对违反约定造成商业秘密外泄的责任承担过轻,可能造成较大的损失。

6.技术受让方应对合同标的做尽可能充分的调查。

受让方在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之前,如果对转让标的是否存在瑕疵等相关审核不严谨、不完备,极易在后续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审核的内容包括转让的技术是否构成专利、转让标的的权属是否完整和是否依赖于前一专利的许可,以及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况的标的瑕疵等。

对合同标的的调查旨在防止转让的专利技术存在瑕疵,进而导致转让的专利技术出现被宣告无效,或关联专利不能得到前专利人的许可等情况的发生。同时,受让方还应谨慎考察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超出合理范围,避免受让技术后无法充分使用。

7.明确约定后续培训、保障等后合同义务。

考虑到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信息不对称,在技术转让后,受让方大多需要转让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才能正确实施和利用新技术,建议各方明确约定后合同义务,以保证达到受让技术的预期目的。

(三)技术咨询合同订立和履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顾问方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动力,为委托方提供专业性咨询服务,而委托方须支付报酬的协议,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8.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咨询服务的内容和细节。

技术咨询的内容多属于“软科学”,在具体咨询事项、成果验收标准等方面,严重依赖合同双方的沟通与理解,并需要通过合同方式尽量明确固定,任何约定模糊所导致的理解差异,都可能造成咨询结果出现偏差,引发后续纠纷。

同时,技术咨询合同相较于一般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协作配合普遍要求更高,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中的作用也更加明显,明确约定附随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接受咨询的一方需要提供的基础材料,咨询报告应附着的相关分析论证数据等,若约定不明,后续可能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