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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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规〔201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科技统计是支撑服务科技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全国科普等十一项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制〔2018〕196号)要求,按照《科技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科技部组织开展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 一、调查内容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 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包括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信息和文献机构、县属研究与开发机构统计调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非企业单位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活动统计调查; 2.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包括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跟踪调查等。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共9项,包括: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制度、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制度、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技术市场统计调查制度、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调查制度、海峡两岸科技交流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制度、全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制度、全国科普统计调查制度。 二、组织实施 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方式开展。 (一)综合科技统计调查。 由科技部战略规划司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安排如下: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2018年11月—12月 培训和布置; 2019年1月—2月 基层填报; 2019年2月—3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收表、审核与汇总; 2019年3月—4月 全国审核与汇总。 (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1) (二)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由科技部相关司局、事业单位分别组织实施,2019年6月前完成数据采集、审核与汇总。(具体分工见附件2)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确保2018年度全国科技统计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联系人:科技部战略规划司创新调查与统计处 侯丽珠 010-58881608 张 洁 010-58881665 附件:1. 2018年度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2. 2018年度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任务分工
科 技 部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2018年度综合科技统计调查实施方案 一、调查项目及调查表的种类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 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 2. 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 (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 二、统计调查范围 (一)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 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调查表统计范围:有法人地位的政府部门属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有法人地位有R&D活动的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转制为事业单位的研究机构(各级地方科学院所属非独立的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所,由所在院统一填报); 2. 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表统计范围:转制为企业有法人地位的研究机构。 (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 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表统计范围:经科技部批准、验收不满3年的973计划和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等。 三、调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织与分工。 由科技部设计和制发各类调查表、科技统计工作文件和数据审核要求,部署在线调查平台并组织培训,具体业务工作由国家科技统计数据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统计与分析研究所和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科技统计信息中心共同承担。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为主,实施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统计调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要按照科技部的要求,做好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的布置、培训、数据采集、审核以及调查结果的汇总和报送等各项工作。实施调查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所属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通过国家数据审核验收后,可按照要求,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布置调查工作时,应保证基层单位有足够的填报时间,一般不要增加新的调查指标,尽量减少基层负担; 3.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活动调查、转制为企业的研究机构科技活动调查和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跟踪调查数据或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自留或抄报各级管理部门的份数自定。对于基层单位统计调查数据的保密和管理工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数据质量控制。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的科技统计人员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调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向上一级反映求得解决,保证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经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的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审核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与各部门协商解决。 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及有关单位积极协助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做好以下工作: 1. 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布置调查工作,并协助审核所属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中科院所属基层单位的调查数据须经中科院审核后,再导入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 2. 由于北京地区的国务院部门、中科院、社科学院及有关单位所属基层单位较为集中,请上述部门协助北京市科委做好北京地区所属基层单位的统计调查工作。 四、数据采集流程 统计调查工作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1. 培训和布置(2018年11月—12月); 2. 统计调查单位在线填报(2019年1月—2月);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线审核与汇总(2019年2月—3月); 4. 全国在线审核与汇总(2019年3月—4月)。 五、数据报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以下时间分期分批报送数据及相关资料,参加全国审核(具体审核地点和相关要求另行通知)。 2019年3月28日-3月29日:西藏、宁夏、海南、重庆、青海、贵州、新疆。 2019年3月30日-3月31日:河北、吉林、内蒙古、甘肃、云南、安徽、广西。 2019年4月1日-4月2日:天津、黑龙江、江西、山西、福建、河南、陕西。 2019年4月3日-4月4日:浙江、辽宁、湖南、湖北、江苏、山东、四川。 2019年4月8日-4月9日:上海、北京、广东。 六、数据利用及共享 1. 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重视并开发利用统计调查所获得的信息资源,研究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问题,使其在管理和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2.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科院、社科院及有关单位可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协助相关省市对直属机构调查数据进行管理,对归口行业的汇总数据可按照需求申请利用; 3. 科技部通过国家科技统计在线调查平台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开放本地区统计调查数据汇总功能,各地区可自行查询利用。
附件2
2018年度专项科技统计调查 专项科技统计调查内容及分工如下: 1. 全国科普统计调查,由科技部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司组织实施; 2.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统计调查,由科技部国际合作司组织实施; 3. 国家高新区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调查、产业基地集群类综合统计调查、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技术市场统计调查由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4. 海峡两岸科技交流统计调查,由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5. 全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统计调查,由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组织实施; 6. 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调查,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