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在促进全域旅游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第二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20年7月至10月。
二、对象
验收对象为经审核通过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县级创建单位、地级创建单位所辖区县、直辖市所辖区县创建单位。认定对象为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创建单位。
三、程序
1.验收申请。由创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初审验收。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制定验收实施方案,根据验收得分结果确定申请认定的创建单位。
3.认定申请。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首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通过率为100%的省份申请认定的单位数量不超过5家,通过率未达到100%的省份申请认定的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提出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认定申请、验收实施方案和验收初审报告。
(2)验收打分表和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在验收打分表每个打分项后应注明打分依据,标注说明材料对应页码,编制索引目录。
(3)申请验收单位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主要做法、示范意义和创新亮点等内容,3000字以内)、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MP4格式,10分钟以内)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须于2020年7月31日前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一份)请通过中国邮政EMS报送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电子版(文字材料采用PDF格式,图片采用JPG格式)请按照已分配的账号上传至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评估平台(http://114.255.59.104:10305/TRAVEL)。
4.认定审核。文化和旅游部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为认定参考依据,组织会议评审,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会议评审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综合会议评审和现场检查结果,确定通过审核的名单。
5.认定公示。文化和旅游部对通过审核的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文化和旅游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6.认定命名。对通过公示的单位,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是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重要抓手,受到广泛关注。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是严格标准要求。验收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验收认定标准和程序。参加验收认定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做到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廉洁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问责。
三是按时保质完成。各地要按照要求,抓紧时间组织开展各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材料报送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如有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送,应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报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区域协调处
张 芃 010-59882060
梅 山 010-59882542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