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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

  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22号令)(见附件),修订了汽车产业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转发。经省政府同意,我委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涉及汽车产业投资方面作了相应调整。有关备案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备案权限作相应调整,依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依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汽车其他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其他汽车产业投资政策请严格按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执行。

  二、加强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协同监管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违规为汽车投资项目提供税收、资金、土地等优惠条件。

  对涉及产业安全的新建、兼并重组和股权变更等重大汽车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反垄断审查。涉及外商投资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监督管理中查实违规的汽车投资项目,由备案机关撤销其备案并抄送相关部门,由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处理。对经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单位,给予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在整改到位前暂停备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问责、处理。

  三、 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产能监测和统计

  (一)汽车整车和关键零部件企业应将上年度相关产品产量、建成产能、在建产能和规划产能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处;

  (二)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掌握本地区相关汽车产品生产情况和产能变化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产量和产能汇总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