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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赣高企认发〔2020〕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各国家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质量,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规范企业申报认定报备程序

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全流程“网上办”。申报认定报备流程为:(一)企业自我评价;(二)企业申请;(三)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四)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组织审核受理、专家评审、公示和推荐报备;(五)国家高企认定办审查认定。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二)企业申请

申请企业分别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http://www.innocom.gov.cn)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http://www.jxgqrd.com)注册登录,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至推荐单位(已注册过的企业用原帐号和密码登录),不需提交纸质材料。推荐单位为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县和国家高新区的科技管理部门。

(三)推荐单位审核推荐

各推荐单位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对企业填报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后,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推荐上报,并出具推荐函及汇总表至省高企认定办。

(四)省高企认定办组织审查受理、专家评审、公示和推荐报备

1.审查受理。省高企认定办组织(委托省知识产权专业机构和税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知识产权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对审查中发现填报内容造假及不合规企业,由省高企认定办及时向推荐单位反馈。对涉嫌造假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受理;对知识产权和财务内容不实或无效等情况的,提交评审专家,作为高企认定评审评分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2.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办委托省科技评估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工作指引》、专家评价表、知识产权和财务内容核查情况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

对属于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在全省该产业发展中产生重要影响的、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专家评分在65-70分之间的实体经济企业,经企业申请、推荐部门初审推荐,省高企认定办每年可组织一次专家复审。

3.公示。省高企认定办根据专家组综合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报备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

4.推荐报备。对公示无异议企业,省高企认定办提交省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企认定领导小组报送国家高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国家高企认定办审查认定

国家高企认定办组织对推荐报备的企业进行审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省高企认定办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制作高新技术企业电子证书;有异议的,由省高企认定办进行核实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管理

1.加强业务培训。省高企认定办面向全省征集高新技术企业评审技术和财务专家,定期组织专家业务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专家纳入高企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2.规范评审行为。评审专家应遵守评审纪律,并认真审核企业的填报材料,严格按照《工作指引》和知识产权、财务内容核查情况进行评审打分。对未认真审核材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打分的,省高企办将对评审专家予以通报,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或者违反评审纪律的,予以高企专家除名。

三、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

1.畅通举报渠道。广泛接受高新技术企业问题举报,对收到的反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和财务数据等造假、不符合认定条件等问题,省高企认定办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2.加强日常管理。在日常工作中,有关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税收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条件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企业名称变更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未提交更名申请的,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应逐级报告上级部门并书面提交省高企认定办复核。复核确认情况属实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适时开展联合检查。运用线上审核、线下实地检查等形式,对企业申报信息、留存材料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或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