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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及有关县(市、区)科技局:
为切实加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推进园区提质增效、提档升级,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综合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93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名单见附件1)。
二、评估依据
(一)《关于切实推进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川科农〔2019〕13号);
(二)园区自评估材料。
三、评估原则和重点
坚持“注重实效、客观公正、以评促建”原则,重点评估园区组织管理、创新创业、产业发展、企业培育、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生态环保、综合效益、政策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四、评估工作安排
科技厅统一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工作,具体工作由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承担。评估工作分为园区自评、市(州)初评、专家组评估三个阶段。
(一)园区自评。
园区根据评估重点,组织完成自评估工作,并按时报送《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自评估报告》(附件2),并提供园区规划(或实施方案)、园区管理机构、园区地方配套政策文件以及工作开展、综合效益等相关附件证明材料。6月19日前将上述材料报所属市(州)科技局。
(二)市(州)初评。
市(州)科技局采取材料审查、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参考初评标准(附件3)对园区进行初评并形成评估意见(附件4),于7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附件2、附件4)一式2份报送至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省科协大楼七楼707),同时发送电子版至邮箱nczxwxd@126.com。
(三)专家组评估。
结合自评材料、市(州)初评意见、日常工作、实地抽查等情况,于8月底前完成专家组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
五、结果运用
评估优秀的园区,将作为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培育对象,优先给予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创新项目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评估达标的园区,继续保留园区资格,视工作进展给予科技项目支持;评估不达标的园区,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达标的继续保留,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园区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次评估的园区,视为主动放弃,取消园区资格。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抓好落实。
(二)各园区要按照评估原则和重点,对园区组织管理、创新创业、产业发展、企业培育、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生态环保、综合效益、政策保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如实编写《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自评估报告》,并提供有关附件。根据科技诚信相关要求,如发现填报数据作假或内容严重失实,视为评估不达标。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
邹弈星 028-85284384
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蔡文开 028-86783713
 
附件:1.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名单
2.省级农业科技园区自评估报告(格式)
3.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初评参考标准
4.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初评意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