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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中发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系统金融服务规范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及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中发11号文件精神,积极与各类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用合作、融资担保、保险代理等金融服务,在打通金融惠农“最后一公里”,助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精准脱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制度建设滞后、经营管理粗放、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服务功能整体偏弱、有效监管缺失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信用合作组织设立登记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突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亟需加强规范引导。

  规范发展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是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和实力的需要,是破解农村金融服务有效供给不足、促进乡村振兴的需要,是打好“三大攻坚战”、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实现长治久安的需要。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安全稳定重要性的认识,把主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及时有效识别和化解风险,推动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规范、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发1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风险防控意识,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宗旨,以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规范与发展的关系,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努力探索构建适应“三农”发展需要,整体运转协调、风险可控的供销合作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二)总体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合规发展。

  ——坚持稳中求进。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必须把防范风险放在首要位置,稳字当头,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审慎管理,稳步推动各项业务在高标准严要求下规范、稳步发展。

  ——坚持服务实体。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必须以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为导向,把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聚焦支持“三农”发展。

  ——坚持分类指导。各地各级供销合作社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形式的金融服务,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控和发展指导措施,不搞“一刀切”。

  三、防范风险,规范先行,筑牢发展基础

  供销合作社系统要把风险防控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开展以“防控风险、清理整改、规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常态化风险防控,促进金融服务规范发展。

  (三)防控风险,建立内外结合的风险防范机制。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是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的监管主体。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监管工作,同时加快构建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监督体系。要明确专门机构并综合运用统计、审计、监察等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风险排查机制,定期对金融服务组织和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对中小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不良率、逾期率等安全性指标进行重点关注,列出问题清单,实行台帐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管控。要指导金融服务机构按照审慎性原则,完善风险识别、评估、化解、处置和责任追究措施,逐步形成“政府部门监管、供销系统监督、经营机构内控”的风险管理格局。

  (四)清理整改,建立违法违规金融服务退出机制。对与供销合作社无实质产权关系而挂靠、使用、冒用供销合作社名义进行金融活动的单位要全面排查,采取果断措施,限时清理,并公告社会。对供销合作社没有实际掌控力的P2P平台,严格禁止使用供销合作社名义开展业务。对无政府部门批准、无监管部门监管、突破批准范围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和业务,要限期整改。资金互助组织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冒用银行名义经营,违规高息揽储、高息放贷,将资金大量投向非农产业甚至国家限制性行业领域,以及业务缺少实体依托、背离发展初衷、“垒大户”等问题要及时整改,逐步消化、稀释风险,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设立退出机制。信用合作规模过大、风险比较集中的地区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限期把规模和风险降到可控范围内。

  (五)规范发展,建立健全金融服务稳健运营机制。供销合作社开展金融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在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下合规开展。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审贷决策机制、信息披露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动态监测制度、抵押担保制度、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促进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开展信用合作的经济组织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规定,坚持“小额、短期、分散”原则,规范社员身份、出资额度、资金用途等,细化工作流程,强化责任追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四、发挥优势,拓展深度,分类推进金融服务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结合实际,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质量。

  (六)积极承接各类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点多、渠道广、体系健全的优势,加快与金融机构对接合作,推进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与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机构战略协议的贯彻落实。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基本信息和交易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运用,构建“大数据”信息平台,参与社会征信体系建设。积极承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中小型银行的金融服务,加强与大型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合作,打造金融服务资源下乡进村的综合平台。

  (七)积极参与组建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稳妥参与设立各类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推动金融业务回归本源。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参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因地制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和供应链金融公司等,开展面向供销合作社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的贷款和票据贴现等融资服务。积极发起或参与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供销合作社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服务。

  (八)稳步发展农村信用合作。在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下,稳步探索开展农村信用合作。尚未开展信用合作的地区,力求高起点规范发展;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要在整顿规范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规范发展基础较好、有条件的地方,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以合作社联合社等形式,进行更高层次开展资金调剂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探索。加快推进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将金融要素融入到农业生产经营全产业链、各个环节,有效发挥合作金融的粘合助推作用。

  (九)做实合作发展基金。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1号文件精神,加快设立合作发展基金,按照《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设立、运行和管理。合作发展基金既可采取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形式,也可采取依据合作制原则使用的发展基金形式运作,主要用于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和为农服务项目建设、龙头企业培育、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加强系统内合作发展基金的合作,共同培育产业带动力强、社会影响大、经济效益好的项目,促进系统上下贯通、联合合作。

  (十)积极拓展农村保险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行业自保的政策法规,继续开展系统安全统筹工作,探索“自保+再保”业务,分散风险。在安全统筹的基础上,发展农业互助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参与发起设立保险机构。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整合资源,加强与各类保险机构合作,大力开展涉农保险代理服务,为农民提供农业、财产、人寿等各类保险服务,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保险保障。

  五、加强组织,落实责任,形成推动金融服务规范发展的合力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把规范发展金融服务作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切实做到发展有目标、推进有措施、督查有机制、防控风险有手段、金融服务有成效。

  (十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本区域内金融服务规范发展工作,切实履行对所办金融组织的管理职责,当好政府监管部门的助手,配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供销合作社要设立或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对区域内金融服务工作承担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责。要在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下,因地制宜探索发展符合当地实际的金融服务模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体系。县级供销合作社按照上级部署承接各类金融服务资源,规范发展信用合作,切实履行好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职责。

  (十三)加强政策协调。按照各地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以及风险处置职责的相关要求,争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监督责任。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开展中遇到的准入、设立、登记等问题,为金融服务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层次、分区域、分业务类型的金融培训工作;积极培养引进一批熟悉供销合作社情况、认同合作发展理念、精通金融业务的专业人才,为供销合作社金融服务规范发展积蓄力量。

  (十五)加强基础工作。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分类做细、做实金融服务的统计、考核、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基础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为业务规范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