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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供销合作社“四社”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供销厅合字〔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六届十一次理事会工作要求,着力夯实供销合作社基层基础,总社决定开展2019年度供销合作社百强县级社、标杆基层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四社”创建申报工作。现就申报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四社”创建工作内容

(一)创建百强县级社。综合考虑组织体系建设、流通网络构建、社有企业发展、经营服务创新等方面内容,着力培育一批经济实力强、组织基础牢、服务水平高、农民评价好的县级社,带动全系统县级社全面发展、做大做强。

(二)创建标杆基层社。综合考虑农业生产服务能力、农产品流通水平、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三会”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着力培育一批综合实力强、服务功能全、与农民联结紧的标杆基层社,带动全系统基层社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提升。

(三)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综合考虑依法登记设立、实行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为农服务成效明显、产品(服务)质量安全、社会声誉良好等方面内容,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运营市场化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引领全系统农民合作社增强竞争力、带动力和经济实力,实现规范、快速、健康发展。

(四)创建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按照总社《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评定与划分》和《农村综合服务社规范》有关规定,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工作,带动全系统农村综合服务社又好又快发展,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二、创建工作材料申报程序

(一)百强县级社、标杆基层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1.申报。符合申报条件(见附件1)的单位填写百强县级社、标杆基层社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见附件2),并附近年工作总结(电子版,2000字以内),以及5张以上照片(电子版,含标识、全景、开展服务项目等)逐级报送省级社。

已经被总社确定为标杆基层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单位不可重复申报。基层社的有关申报数据须与全国基层供销合作社“一社一卡”管理系统数据一致。

2.审定。省级社组织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附件3),连同创建单位材料(电子版)一并报送总社。总社将对推荐的创建单位进行严格筛选,并在中国供销合作网上进行公示。

(二)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省级社按照《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评定与划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和评定工作,其中五星级社由省级社创建,四星级社由市级社创建,三星级社由县级社创建。

根据《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评定与划分》关于“星级标识使用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后应进行重新评定,对星级予以确认”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晋级,需星级评定一年期满后进行申报”的规定,2016年及之前评定的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可参与此次申报,2017—2018年已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农村综合服务社可参与此次晋级申报。省级社负责将此次评定的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名单报送总社。

三、工作要求

一要统筹谋划。各级供销合作社要从持续提高为农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接续做好“四社”创建工作,将其纳入工作大局统一谋划部署。请各省级社对照总社《关于印发“千县千社”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供销合字〔2016〕42号)要求,确保每个县都要规划创建标杆基层社。

二要严格把关。按照“谁推荐、谁把关”的原则,各省级社要对推荐的单位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总社将对入选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三要推动示范。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入围百强县级社、标杆基层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突出单位,总社和各省级社要进行重点扶持,鼓励做大做强。

四要及时报送。请各省级社将推荐的百强县级社、标杆基层社、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所有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和此次评定的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名单于2020年3月25日前报送至总社合作指导部。

联系人及电话:江 颖 010—66053292

电子邮箱:zzccoop@163.com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部

邮   编:100801

 

附件:1.创建单位申报条件

2.创建单位申报表(点击下载)

3.创建单位推荐排序表(点击下载)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

2020年3月5日  

 

附件1

 

2019年度“四社”创建申报条件

一、百强县级社申报条件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策部署,积极落实总社各项工作要求,能够出色完成上级社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2019年实现销售总额10亿元以上、利润总额800万元以上、所有者权益1亿元以上。

3.基层社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并创建有全国标杆基层社,农村综合服务社行政村覆盖率80%以上并扎实开展农村综合服务社星级社创建工作;领办农民合作社60个以上并建成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京津沪等城镇化率高的地区可适当调整)。

4.县域经营网络健全,能够有效开展农业生产服务、农产品流通服务、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并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5.办公和经营场所(设施)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6.领导班子工作能力强,发展思路清晰,作风清廉务实,富有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标杆基层社申报条件

1. 综合实力强。拥有房产、土地、设备等优质固定资产,资产总额400万以上,所有者权益150万元以上;2019年销售总额4000万元以上,能够保持持续盈利能力;拥有稳定的职工队伍。

2.服务功能全。具备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功能,能够开展土地托管及测土配方、智能配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贮藏、农技培训等农业生产服务;有较强的流通服务功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经营服务网络健全;农村综合服务社覆盖当地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医疗卫生、代收代缴、普惠金融、电子商务等多样化便民服务。

3.与农民联结紧密。建立规范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领办农民合作社3家以上并牵头成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开展综合性、便利化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需求,降低生产生活成本,形成与城乡居民的利益共享机制,将基层社打造成为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合作社的合作社。

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两年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在100人以上,带动农户500人以上;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带动农户1000人以上。其他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

3.2019年实现销售收入800万以上。

4.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创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5.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合作社,建有标准化生产基地500亩以上。

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合作社至少获得一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认证。

7.注册使用产品商标。

8.运用电子商务开展产品营销。

9.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