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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安全、高效、规范运营,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18〕1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金池是指由市财政出资设立,对加盟银行为本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风险补偿的现金库。资金池规模为50亿元人民币,下年度根据上一年度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在主管部门对资金池的运营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资金池设立后,市各职能部门已出台或将出台的其他各类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类业务,统一整合由资金池实施。市各职能部门应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政策协同性和精准性。

  不良贷款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深圳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注册,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成立1年以上,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与“禁止”类产业范畴,以及不属于金融、类金融和房地产行业,与加盟银行发生借贷关系,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结清本外币人民币(外币按贷款发放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该种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没有中间价的按照现汇买入价折算,没有现汇买入价的按照现钞买入价折算)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企业。

  “限制”与“禁止”发展类产业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划定。当期贷款余额合计以放贷前3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加本次放贷金额为准。

  第四条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和其他类型企业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规定口径为准,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

  其他类型企业贷款是指,除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以外,借款企业在加盟银行将贷款项目录入《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时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标准的企业贷款。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监管执行部门为市财政局。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机构是指受主管部门委托并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依分工共同承担资金池运营管理职责的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投集团)和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加盟银行,是指在深圳辖区内依法设立分行以上,自愿遵守本细则有关规定,且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各商业和政策性银行。

  对加盟银行的风险补偿,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依规审核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资金池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提出资金池年度预算建议草案。

  (三)与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管理机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四)负责资金使用安全,开展资金池绩效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负责资金池管理与运营的信息公开工作,将资金池的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情况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共享。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编制并复核资金池年度预算,联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将所需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下一年预算安排。

  (二)组织实施资金池财政监督。

  (三)根据需要对资金池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高新投集团

  1.建设和管理《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项目库》《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以下分别简称《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风险补偿项目库》和《清偿项目库》)。

  2.受理、审核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项目风险补偿申请。

  3.督促加盟银行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审核处置情况,核对风险补偿银行回款金额与实际上报金额是否一致,并做好回款台账。

  4.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风险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及各加盟银行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加盟银行客户信息安全等工作。

  (二)金融中心

  1.按相关规定管理资金池专用账户。

  2.按本细则规定拨付经审核的风险补偿资金,接收加盟银行返还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复核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核销,按项目做好相关台账。

  3.按需向加盟银行和高新投集团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对账工作。

  (三)管理机构建立资金池管理相关内控制度,每半年按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资金使用、回款、核销和资金池管理情况,配合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四)管理机构对加盟银行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泄露或作为其他商业用途使用。

  (五)实现资金池运营管理系统与深圳市创业创新金融服务平台对接,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加盟银行的职责如下:

  (一)应制定或完善与资金池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增长作用。

  (二)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

  (三)将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上述各项目库,对入库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汇总本行贷款项目和风险补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返还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所得资金并做好台账,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补偿比例和时限返还金融中心。对经尽责清收仍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核销并报请管理机构复核。

  第三章 补偿对象、条件与标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对象为加盟银行,资金池资金专项用于对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加盟银行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项目评定为不良的时间须在入《贷款项目库》之后,未及时录入该库的不良贷款和非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不良贷款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贷款项目包括信用贷款,保证担保贷款,共同借款人(企业主与企业共担债务)贷款,动产、不动产及权益类抵(质)押贷款等,但不包括已获得保险公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或纳入财政再担保以及享受其他同类风险补偿政策的贷款。

  第十五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条件:

  (一)该笔不良贷款符合本细则中对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的定义。

  (二)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商事主体)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三)不良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银保监会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且该笔贷款利率上浮未超过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项目的补偿标准: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以其首次入《贷款项目库》时当期在国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合计为补偿比例确定依据,按以下标准补偿:

  1.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下同)40%的风险补偿。

  2.超过500万元但不高于15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30%的风险补偿。

  3.超过1500万元但不高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该笔不良贷款20%的风险补偿。

  (二)对纳入市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项目库的企业贷款,给予不良贷款本金余额50%的风险补偿。

  (三)对纳入市科技创新委银政企合作项目库的企业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补偿。

  (四)该笔不良贷款属于借款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首笔贷款,或是以纯信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存货抵(质)押等方式获得的贷款,在本条第一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补偿。

  (五)对各加盟银行在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增(展期视同新增)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在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30个百分点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80%。

  (六)本条第五项情形以外的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比例累计最高不超过该笔不良贷款本金余额的50%。

  第十七条 对加盟银行入库的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中,当不良贷款项目本金总额超过该银行入库贷款项目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入库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项目的风险补偿业务。

  第四章 基本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与资金池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责任。

  加盟银行与资金池管理机构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细节以及奖惩机制。

  第十九条 加盟银行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在每季度前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上季度(期限起算日以借款借据记载日期为准)发放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录入《贷款项目库》。

  (二)在判定《贷款项目库》内的贷款项目为“不良贷款”的2个月内,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该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上传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5日内的《征信报告》,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

  (三)在不良贷款项目补偿资金到账后的5日内,将该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风险补偿项目库》,并依据《合作协议》立即启动清收等处置工作。

  (四)如已补偿贷款项目从“不良”转为“正常”或“关注”,加盟银行应在5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高新投集团将该笔贷款项目转回《贷款项目库》,并将已补偿资金返还至金融中心。

  (五)在完成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处置工作(包括处置所得资产情形)的5日内在系统内提出清收申请,由高新投集团将该笔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清偿项目库》;经高新投集团审核后,加盟银行将所得资金(清收工作中取得的未扣除诉讼仲裁等费用的全部偿债资金)按该不良贷款项目补偿比例返还至金融中心,返还资金最高不超过已补偿资金;分次收回的,应按前述规则于每半年度前5日内在系统中上报清收及资金返还信息,将之前收回的资金按补偿比例返还给金融中心。

  (六)对于经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加盟银行应查清责任,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并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加盟银行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日内向高新投集团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金融中心报送该贷款项目核销资料,金融中心复核无误后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七)加盟银行应于每半年度前5日内更新不良贷款项目以及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资产清收情况相关信息,汇总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呆账贷款核销情况,并向高新投集团提交相应的《不良贷款确认表》《补偿资金申请明细表》《清收资金返还明细表》《不良贷款追索明细表》及《呆账贷款核销明细表》。

  (八)加盟银行应于《贷款项目库》中正常贷款项目到期结清的3个月内于资金池管理系统进行结项操作。

  第二十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加盟银行提交的不良贷款项目补偿申请资料后,在1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议。

  (二)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集中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高新投集团开展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结论。

  (三)金融中心按《合作协议》规定,自收到风险补偿项目资助计划下达文件及相关资料起5日内将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加盟银行专用账户,并向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四)高新投集团应持续跟踪、督促加盟银行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加盟银行完成不良贷款清收后,管理机构就该笔清收所得资金进行核账结项。

  (五)高新投集团每半年统计各加盟银行的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清收资金返还情况及不良贷款追索情况等,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统计结果。

  (六)对于确已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加盟银行核销批准文件10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审核结果。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加盟银行不良贷款补偿核销情况进行汇总,每半年度将此类不良贷款信息报送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加盟银行在2019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前发生的共同借款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不良贷款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加盟银行在本细则实施后30日内将尚存余额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贷款项目的主要数据补录入《贷款项目库》,向高新投集团申请将2019年1月1日后新增不良贷款项目转录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并及时提出补偿申请(申请补偿金额应在前述标准基础上扣除已追回资金),申请资料包括放贷前3个月内和入《不良贷款项目库》前5日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征信报告》。

  (二)高新投集团在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加盟银行,加盟银行可对审核结果申请复核。

  (三)通过审核的风险补偿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集中网上公示,后续工作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流程办理。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预算草案,纳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同步编报预算: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在下一年度单位预算方案首次报财政部门前二周,提出下一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规模,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二)市财政局按预算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将专项资金预算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经费一同上报市政府审定,报市人大审批通过后,将专项资金预算拨付协议委托资金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进行预算调整:

  (一)当年出现超计划的重大支出项目,按规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增加预算需求,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设定以下3个指标对各加盟银行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一)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

  (二)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

  (三)当年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增速(以下简称“同比增速”),即本条第一项入库贷款总额增量与上年度入库贷款总额之比。该指标自资金池启动第二年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加盟银行的年度绩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

  加盟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

  (一)从高到低排列,《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排名在前60%(含本数)或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排名在前60%(含本数);

  (二)从高到低排列,当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含本数);

  (三)无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一、三项的规定,且当年同比增速排名在前15%(不含本数)至30%(含本数),年度绩效评价为“良好”。

  加盟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一)当年《贷款项目库》入库贷款总额和入库中小微企业家数同比均出现下滑(所有加盟银行均出现下滑情况除外);

  (二)有违反本细则之行为。

  加盟银行不属于上述第二、三、四款规定情形的,年度绩效评价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加盟银行连续两年测评为不合格的,即取消其加盟资格,2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加盟。

  第二十七条 加盟银行应依据本细则规定于每年2月末前对其上年度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说明,并报高新投集团进行复评和评比排名,复评和排名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健全监督机制,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日常监督和检查,并联合市财政局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检查、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三方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资金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结果抄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单位申报项目资格审查、安排年度预算和加盟银行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实施重点评价。

  第三十条 对于加盟银行同一项目申报多项市财政资金、未按有关规定准确对贷款风险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所有补偿资金,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加盟银行资格,涉及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处理结果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评审、评估和审计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与补偿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按照国家、省、市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截至申报之日加盟银行有因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至非生产经营而导致重大行政处罚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重大案件等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列入资助计划。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构在资金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加盟银行或借款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管理资格,通报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造成补偿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资金池资金预算执行、使用及管理等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深工信规〔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