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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支持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根据《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0〕2号),我局决定组织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请参见申请指南。

  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指南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日

 

 

 

附件

 

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二)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具体产品类别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及其后续视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情况确定。清单详见:http://www.miit.gov.cn/n1146290/n1146402/c7678100/content.html。

二、支持方式和标准

事后资助。对物资生产企业在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购买的、用于生产防疫重点物资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实际投资的5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所获各级政府资助不超过设备的实际投资。优先支持参与国家、省、市、区政府物资调拨的物资生产企业。

设备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原则上须在支持期内。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发票的,可提供期内有效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产品参与调拨或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进口设备以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三、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0〕1号)

(二)《深圳市关于鼓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0〕2号 )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深圳市;

(三)申报单位需符合支持领域,生产的产品属于工信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清单中列明的终端产品或直接提供给重点防疫物资配套的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并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

(四)申报单位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且生产的产品属合格产品;

(五)申报单位在截至申报时的疫情防控期间已形成有效产能;

(六)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七)不存在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情形;

(八)同一项目或同一投入已申请国家、省、市级财政资助或属于政府投资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请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样表详见附表1);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子证照获取,无需提供);

(3)《项目投入明细表》(样表详见附表2);

(4)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合同和发票原件、付款凭证材料暂无需提供,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5)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资质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专业生产资质文件复印件;

(6)产品检验合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7)原辅料或关键元器件等配套生产企业,需提供与终端产品生产企业之间的供销明细和合同复印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样表详见附表3);

(8)产品调拨单据参与区级政府调拨的请提供区工信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文件,如不涉及可不提供)、出货明细和出库单等凭证复印件;

(9)产品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等补充说明材料。(无此项可不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3月10日9时至4 月10 日24时(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新提交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4月1日至4月20日(工作时间);

3.业务咨询电话:0755-88127053,88101037;

4.技术支持电话:0755-88101744。

(三)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590706993(搜索申报情形名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七、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办理流程

申报单位网上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上预受理――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拟资助金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社会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达资金计划――申报单位提交资金拨付资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拨付资金。

九、办理时限

集中申报,集中办理。

十、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报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专项资金扶持。

十二、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十四、注意事项

(一)项目资助实行总额控制原则,如果总资助金额超出财政预算,则对项目应获资助金额进行缩减。

(二)我局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本资金项目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局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局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向我局举报。

附表:

1.《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样表)

2.《项目投入明细表》(样表

3.《产品供销明细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