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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是省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技术创新的重要载体,是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技术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服务、技术创新人才聚集培养、面向社会开放的技术创新平台。

第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为核心,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协同推进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打造创新资源集聚、组织运行开放、治理结构多元的综合性产业技术创新平台。

第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坚持“聚焦产业、企业主体、改革牵引、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择优组建、绩效评估、动态调整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为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总体规划布局、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各设区市科技局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提出本地区、本行业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布局建议,参与组建及运行管理;各牵头建设单位负责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章  组 建

第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根据相关产业领域创新发展实际,可采取龙头企业牵头、有技术优势的高校或科研院所牵头等多种组建模式。发挥好相关领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功能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整合组建为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七条 申请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组建单位应当在该产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有优势明显的研发平台及研发能力,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或具有技术的引进与消化能力,具有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二)能为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提供关键共性技术支撑,并具有较好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与同行业或产业上下游相关的研发创新机构建立稳定合作机制。

(四)具有一定的固定研发场地、专职研发人员和研发设备。

(五)具有较好的纳税信用和资金筹措能力。

第八条 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程序:

(一)申请组建。牵头组建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平台建设指南要求编制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明确中心重点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组建模式、重点任务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二)评审考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现场考察

(三)批准组建。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情况,省科技厅集体研究决定后批准组建。中心组建周期一般为3年,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积极发挥支撑保障作用,在政策、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组织验收。组建周期满后,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授予"江西省××技术创新中心"称号;未通过验收的要求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仍未通过验收的将终止建设。不能按期完成组建任务者,依托单位应提前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需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指导咨询作用。

(一)省技术创新中心须由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的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定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计划、重大项目、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为技术创新中心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和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和人财物等保障。

(二)省技术创新中心应成立由7-11名行业知名专家及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其中牵头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牵头单位、共建单位的有影响的专家担任。技术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对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方向和研发内容、科研计划和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

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主任由牵头单位选聘,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为牵头单位聘任的全职人员。

第十一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积极探索激励技术创新的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促进中心高效有序运行。

(一)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完善科技人员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薪酬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加强研发团队建设。

(二)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大型科研仪器应纳入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省技术创新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技术创新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四)建立技术转移和技术培训机构,推动技术转化应用,在行业、领域技术进步中发挥引领、服务和带动作用。

(五)制订研发计划、设立研发项目,组织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工作,突破行业、领域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和难题,提升科研开发综合实力。

(六)探索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在运行机制、项目管理、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联合开放等方面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协同相关领域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力量,不断集聚高端资源,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

(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资产管理、经费使用、人员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第四章  考核评估与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经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实行竞争激励和动态调整机制。中心每运行3年左右,省科技厅组织绩效考核或评估,绩效较好的在经费上予以重点资助,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较差的可直接撤销其技术创新中心称号,或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其省技术创新中心称号。通过绩效考核或评估,实行动态调整,优化总体布局,促进省技术创新中心良性竞争发展。

第十四条 在绩效考核或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该技术创新中心及牵头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省技术创新中心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该中心牵头单位的组建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