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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长沙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在推动中部地区崛起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大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19〕1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 技术创新专项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引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市工信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奖励的申请、审核、评审、公示。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奖励对象为:

  1、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条 申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长沙市工商注册、纳税、无违法经营纪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四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奖励采用事后申请方式。

  第八条 专项奖励标准为:

  1、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200万元,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奖励100万元;

  2、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在“湖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合格后拨付。

  第五章 申请、兑付及发放

  第九条 申请专项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1、《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申请表》;

  2、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正式认定的文件证明;

  3、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项奖励申报流程

  1、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上半年下发上年度专项奖励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公开。

  2、区县(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初步审查申报企业资料,对申报企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以联合行文的形式上报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

  3、申报单位需登录长沙工业智能调度系统或登录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综合管理平台(http://61.187.135.174),全面、准确填报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

  4、市工信局对专项奖励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复审,根据评审结果,会同市财政局拟定专项奖励名单及金额。

  5、专项奖励拟定名单及金额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公示后按程序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奖励申报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1、资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资料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齐资料的;

  2、申请资料不真实;

  3、申请单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不良记录的;

  4、申报资料未通过审核的;

  5、公示期有异议,且经核实属实的。

  第十二条 专项奖励的设立、撤销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三条 对专项奖励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纳入全市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奖励单位应自觉接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审核、监督并配合有关工作。拒绝配合的,取消其专项奖励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长沙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创新专项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