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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2022年)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发改委(局)、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相关保险(社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精神,高水平加快推进我省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以环境美、品质优、竞争强为目标,按照“依法治渔、创新驱动、质量兴渔、市场导向”的原则,以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创建为抓手,科学规划水产养殖空间布局,加快推进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和循环利用,不断强化养殖生产源头监管,着力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变革,努力将我省打造成全国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先行区。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渔。着力强化水产养殖生产规范管理,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清理整顿禁养区内非法养殖行为,规范限养区、养殖区水产养殖行为。

坚持质量兴渔。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水产养殖生产和管理全过程,推行生态健康养殖制度,大力发展优质、特色、绿色、生态水产品。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养殖生产者的市场主体地位,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增强发展活力,提升绿色养殖综合效益。

坚持创新驱动。积极创新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体制机制,推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人才培训协同发展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主要目标。全面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全面依法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全面提升渔业水域环境质量,全面推动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到2022年,我省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创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50个以上,健康养殖覆盖率70%以上,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约1200家,水产养殖设施化率达到25%以上,推广实施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养殖模式100万亩,规模以上水产养殖主体基本实现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

二、优化空间布局

(一)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并发布省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进县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落地实施。依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依法核发养殖证。对禁养区内的违法养殖行为,依法予以限期搬迁或者关停;对限养区的违规养殖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限期搬迁或者关停。对于县域规划发布前已存在的、不在养殖区和限养区内的养殖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补偿后清退。建立防止违法违规养殖反弹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科学布局绿色养殖空间。逐步调减近岸港湾传统小网箱养殖,鼓励发展深水抗风浪网箱、浅海网围养殖;开展深远海养殖适宜区域调查及布局规划,探索发展深远海智能化养殖平台,引导多渠道投融资参与智能化养殖平台建设与运行。全域推进稻渔综合种养和水库等开放性水域保水渔业,高标准、严规范建设一批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鼓励各地建设发展特色水产品优势区。

三、转变养殖方式

(一)全域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按照“行业管理规范化、养殖技术标准化、监督执法常态化”的要求,参照国家健康养殖创建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省级健康养殖示范县、健康养殖示范场标准,全域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提升行业管理规范化水平和养殖生产核心竞争力。

(二)大力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技术。深入实施配合饲料替代冰鲜幼杂鱼行动计划,限制冰鲜鱼幼杂鱼等直接投喂。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推广疫苗免疫、生态防控等病害防控方法。遴选推广一批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主推品种和模式技术,重点推广稻鱼共生、轮作等生态循环模式,鼓励提升与完善池塘循环水和工厂化设施养殖等新型高效生态养殖技术。大力支持综合种养优质农产品品牌培育和推广,促进渔农融合、生态循环发展,减少农药化肥投入和生产废弃物排放。

(三)鼓励发展集约化、设施化水产养殖。努力提升广大业主科学养鱼技术水平,提高养殖水体增氧设施等机械化配置功率,充分挖掘养殖水体生产潜力。推广应用自动增氧系统、自动投饵机和水质在线监测等设施设备运用。支持工厂化循环水、池塘循环水养殖等设施建设,配置智能感知、精准管理和安全运行智能机械等设备,按照数字渔场建设标准,实施“百家设施化数字渔场”示范工程。鼓励各地建立品牌养殖水产品品质标准,推广生态净(静)养技术。

四、改善养殖环境

(一)全域推进养殖尾水治理。推动出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摸清全省规模化海淡水池塘等养殖尾水处理及排放情况,落实养殖主体“损害担责”的环保责任,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依法加强水产养殖集中区域渔业水域环境监测。大力推广原位生态修复治理、集中生物净化、人工湿地处理等生态净化方式,由点到面,全域推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和达标排放。在集中养殖区域探索养殖尾水设施建设、运维和监测的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开展水产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二)加强产地环境综合治理。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标准,引导广大业主建设病死养殖水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疾病传播。开展海上养殖用浮性材料替代试点工作,推广高分子聚合物等新型材料在近海筏式、小型网箱和吊笼养殖中的应用,减少浅海白色污染。指导和督促养殖业主规范收集处理养殖生产的副产品和废弃物。加强养殖水域滩涂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建立健全补偿机制。

(三)全面提升渔业水域环境质量。开展海淡水渔业资源调查,加强海域和内陆资源增殖放流与保护,恢复开放性渔业水域生物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环境质量。充分发挥贝藻类的碳汇功能,拓展贝藻养殖。推进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重建人工藻场,净化和修复近海、港湾海域生态环境。

 五、强化生产监管

(一)加强水产养殖病害防控。按照“绿色发展重源头,产品安全强监管”水产养殖监管原则,制定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加强防疫检疫队伍建设,强化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和监督执法。加强渔业乡村兽医备案和指导,壮大渔业执业兽医队伍。完善水产养殖病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强预警和风险评估,提高重大病害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强化投入品管理。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和兽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用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法规范动保产品、水环境改良剂管理。开展水产养殖投入品生产、流通和使用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建立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黑名单制度。规模以上养殖主体实现“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全覆盖。

(三)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产地监管职责,落实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基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加大风险监测和随机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排查、消除安全隐患。推动合格证制度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省规模以上养殖主体信息平台数据更新制度。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对问题水产品做到查处率100%。

六、完善产业体系

(一)扶持壮大水产种业。实施现代水产种业提升工程,建立健全我省主导特色种类的水产原良种体系,推进打造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水产种业企业。加快水产育种联合攻关,构建现代化育种技术体系,培育推广一批优质、高效、抗逆、安全的养殖新品种。推进水产种业硅谷建设,探索技术与产业、资本深度融合机制。

(二)推进养殖全产业链建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养殖、加工、流通、休闲等一二三产深度融合、协调发展。以传统养殖场改造为依托,大力发展最美渔村、特色渔村、休闲渔业精品(示范)基地,打造具有渔文化特色的休闲渔业全产业链,促进渔旅深度融合。继续扶持开化清水鱼、三门青蟹、千岛湖有机鱼等区域公共品牌,引导、扶持做强做大企业品牌。

(三)强化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鼓励海外产业园建设,发展境外、省外水产养殖及水产品加工,扩大水产品进出口贸易市场。开辟新的渔业合作项目,通过技术输出、人才交流、贸易合作、建立省外养殖基地等开展渔业对口帮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出台水产养殖绿色发展实施方案(2019-2022年),明确具体任务,加强部门协同,将水产养殖业发展纳入生态建设、绿色发展等相关评价体系,形成上下齐心、合力推进工作氛围。

(二)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完善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稻渔综合种养百万工程”“百家数字渔场示范工程”“深远海智能化养殖平台”等建设。探索金融服务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扩大水产养殖政策性保险覆盖范围,试点水产养殖小额贷款。

(三)加强技术保障。依托浙江省水产业技术创新和推广服务团队,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技术改进、管理提升和产业转型提供服务,指导健康养殖示范创建工作,推进一批试点、树立一批样板、总结一批经验,推出一批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的成熟模式。

(四)加强执法监管。围绕“五水共治”和美丽乡村建设,突出养殖绿色生产和尾水治理,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在保障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中,促进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银保监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