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促进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增强科技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厚植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技术基础,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和《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以及《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之下设立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研究开发具有创新性、稳定性、可靠性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关键部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第三条 专项项目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补助、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置普惠项目与激励项目两个类别,按照工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农业农村领域、社会民生领域归口进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系统")的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 专项项目不纳入《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限项管理范围。
第六条 专项项目征集的类别和数量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科技型企业申报情况确定。
第二章 普惠项目
第七条 普惠项目是指科技型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选择技术路线,自我投入为主,产学研联合实施,可以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补助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八条 普惠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审核立项、自主结题"的方式组织实施,旨在支持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加快创新发展步伐。
第九条 普惠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资助标准如下:
(一)科技型企业(不含符合享受我市企业研发准备金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中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大中型科学研究和技术研究类企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且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均可以申报1项。补助额度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或增加额计算,计算结果以万元为个位,小数点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再以个位取整,最低1万元、最高300万元。单户科技型企业有多种计算结果的,补助额度为最高额度的计算结果。
1.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增加额20%。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备案额2%。
2.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增加额15%。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备案额1.5%。
3.其他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备案额同比有增长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增加额10%。首次申请或间隔后再次申请加计扣除的,补助额度不超过研发费用备案额1%。
(二)科技型企业实现提档提质发展且满足相应条件后,可以申报1项。满足两种条件及以上的,可以多申报1项。
1.高成长科技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成长科技企业且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可申报1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5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额度为20万元/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额50万元(不含)以下的,补助额度为10万元/项。
2.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首次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在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与无任何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实现一笔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或完成股份制改造后即可申报。补助额度为20万元/项。
3.高新技术企业。首次通过认定、连续第3次通过认定的均可申报1项。补助额度为20万元/项。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符合普惠项目申报条件,同时获得有区县(含开发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财政奖补资金,可以将区县级财政奖补资金与市级项目补助经费整合用于实施普惠项目。
第十一条 普惠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市科技局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通知,面向科技型企业征集项目。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登陆企业系统的"专项项目"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书,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达市科技局。
(三)项目审核。区县科技局审核科技型企业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后,在线提交给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建议立项的意见或完善项目资料的建议意见。
(四)项目立项。对通过评议和吸收评议意见完善相关资料的项目,市科技局于6月底前下达立项计划并拨付补助经费。
(五)项目结题。科技型企业根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开展过程管理,在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后自行组织结题。
第三章 激励项目
第十二条 激励项目是指科技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我投入资金,自行组织实施并取得技术成果后,通过竞争方式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补助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 激励项目采取"自愿申报、竞争立项、择优补助"的方式组织实施,旨在激励科技型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研究开发具有市场前景或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成果。
第十四条 用于申报激励项目的技术成果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申报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二)有效破解了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或显著提升了申报单位的经济效益;
(三)未获得过市级科技计划支持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激励项目的申报主体、条件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注册成立时间3个(含)纳税年度以内的科技型企业可以申报1项。补助额度为10万元/项。
(二)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可以申报1项。补助额度为50万元/项。
第十六条 激励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如下:
(一)项目征集。市科技局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通知,面向科技型企业征集技术成果。
(二)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登陆企业系统的"专项项目"系统,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书,并将盖有单位公章的纸质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达市科技局。申报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报告和实施效果等证明资料。
(三)项目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或现场评审等方式对技术成果进行评分。
(四)项目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择优确定拟立项的项目名单和补助额度,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以上。
(五)项目补助。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科技局于6月底前下达项目补助通知并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科技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鼓励用于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项目实行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科技型企业申报和实施专项项目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如经举报查实有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行为,将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专项项目经费属于后补助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专项项目涉及的事项本实施细则未作出专门规定的,执行《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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