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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聚集全区域优质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推进高端制造业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我局修订了《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件从2019年12月23日至12月3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31日17:00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以单位名义反馈的请加盖公章)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任容,联系电话:85394613,传真:87023872,通讯地址:市民中心C座1219。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23日

《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聚集全区域优质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推进高端制造业和数字经济融合发展,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主要用来承载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孵化器毕业企业加速成长的园区,是承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园区,是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的重要基地,是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的示范、引领和带动区。
第三条 在全市选择若干基础条件好、创新创业要素集聚的科技园区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鼓励和招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把园区建成高新技术产业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培养的示范区。园区集聚一大批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园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园区所有企业总销售收入比重、每万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高新技术企业数增速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园区正常运营时间一年以上,不包括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
第五条 园区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有明确的产业导向,优先支持我市重点发展的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和智能制造领域。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70%以上。
第六条 园区占地面积或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2/3。自认定起作为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
第七条 具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能力。已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企业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具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和产业服务功能,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建设。
第八条 具备整合创新链资源的能力。与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和快速入驻园区的通道,入驻孵化毕业企业20家以上,且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的孵化毕业企业。有较强的招引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人才、项目团队的能力。园区引进培育、签约产业链相关的高端研发机构或有紧密产学研合作的高等院校不少于1家,与其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培育创新型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等)不少于10家,其中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5家,建成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不少于3家。集聚不少于200名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其中高层次科技人员10人以上。园区至少设立或签约一支基金,基金规模大于5000万元。
第九条 园区入驻的科技企业应是在本园区注册的企业,且技术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加大对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建设与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授予"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的证书及标牌。
第十一条 鼓励园区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优先支持布局建设省级以上研发平台。园区内企业可优先获得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县(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支持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建设和企业招引的相关扶持政策,在用地指标、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优先配套。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认定的基本程序: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市、区(县市)两级科技部门共同管理。园区建设依我市产业特点、地区特色优先布局,和主动申请相结合。申报园区对照申报条件,填写《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认定申请书》提交到所在地科技部门,经所在地科技部门综合审查,向市科技局出具审查意见。经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发文公布认定名单。
第十四条 园区实行年度评价。经认定的园区按年度填报园区发展情况表,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组织专家对认定的园区进行年度评价,评价不合格的,园区与园区内企业不再享受当年扶持政策;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杭州高新技术孵化成果转化园称号。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已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属地科技部门提出整改期限并给予辅导,整改到期时进行评价,确实不符合条件的,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发文取消其园区称号。
第十六条 园区发生有关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名称变更、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属地科技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园区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园区称号。
第十七条  园区运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直接取消园区称号。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园区称号并追回拨付经费,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及以上园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自2020年X月X日起施行,具体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