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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2017〕10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认定管理。

  第三条 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是指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具有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对所辖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广东省注册登记时间2年以上。

  (二)基地入驻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30家(个)以上,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其中,创业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3名核心成员组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成果,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创业目标。

  (三)专职从事创业创新服务(含知识产权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四)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免费或低收费服务活动场次(包括各类培训、论坛、会议、沙龙等活动)占全年服务场次的20%以上。

  第七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满足以下运营条件:

  (一)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二)基地运营管理单位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帐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第八条 示范基地应同时具备不少于以下四种服务功能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一)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5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4次以上。

  (四)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150人次以上。

  (五)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六)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七)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八)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5家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九条 示范基地应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下列类型的创业基地予以优先认定:

  (一)在开展大学生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特别是有制定鼓励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提供专门服务场所的创业基地。

  (二)在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方面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三)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符合条件的基地。

  (四)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的创业基地。

  (五)经地级以上市相关政府部门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青年创业示范园区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省直单位直接推荐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专家评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示范基地候选名单。

  (二)现场考察。对示范基地候选名单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三)公示确认。综合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确定示范基地名单,公示通过后发文公布确认。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示范基地信息数据库,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五条 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基地授予“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牌匾,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创业基础设施环境,增强创业服务能力,提高入驻企业创业成功率和创新转化率,提升示范基地品牌影响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辖区内(下属)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2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上一年度示范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每次认定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基地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