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政策法规 >

河南:关于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实施意见

 豫农领办文〔2019〕33号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培育发展我省家庭农场,发挥好其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精神,现就我省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培育发展

  (一)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各地要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农业农村部门要完善家庭农场名录信息,把农林牧渔等各类家庭农场纳入名录并定期更新,逐步规范数据采集、示范评定、运行分析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按照自愿原则依法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二)提高运营水平。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引导本地区家庭农场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指导发展种养结合、生态循环、机农一体、产业融合等多种模式和农林牧渔等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指导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家庭农场规范化运营。

  (三)发展合作经营。积极引导家庭农场领办或加入农民合作社,鼓励家庭农场与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合作,探索“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多种合作发展模式。鼓励各地创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推广“家庭农场+农户”带农模式,引导家庭农场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公益性服务机构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点,提供技术推广、质量检测检验、疫病防控等公益性服务。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大力发展土地托管,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家庭农场。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临时性用工需求。

  (五)强化示范引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开展省、市、县三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引导其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纵向延伸农业产业链价值链以及带动小农户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培育、筛选、推介一批全国、全省家庭农场典型案例。依托乡村振兴示范县、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粮食生产核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探索系统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整体提升家庭农场发展水平。

  二、强化政策保障

  (一)保障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流转。推广使用统一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十大农产品基地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综合利用加工,自建或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共建集中育秧、仓储、烘干、晾晒以及保鲜库、冷链运输、农机库棚、畜禽养殖等农业设施,开展田头市场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促进集中连片经营。各地要把家庭农场发展所需的通田到地末级灌溉渠道、机耕生产道路等设施列入支持重点。

  (三)强化设施用地保障。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家庭农场发展设施农业。家庭农场从事设施农业所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占用农用地的,按农用地管理。鼓励各地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农场建设仓储、晾晒场、保鲜库、农机库棚等设施用地支持。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现有渠道安排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扩大家庭农场受益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涉农项目建设。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农业和小微企业减免税收政策。

  (五)创新金融保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把家庭农场作为支持重点,开发专门信贷产品,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对资信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家庭农场发放信用贷款。省农业信贷担保部门要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加快对家庭农场的业务覆盖,增强家庭农场贷款的可得性。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政策试点,有效满足家庭农场的风险保障需求。鼓励开展家庭农场综合保险试点。

  (六)健全培训制度。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编制培训规划,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使家庭农场经营者至少每三年轮训一次。在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等相关涉农培训中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力度。支持各地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类农业科技和产业园区等,采取田间学校等形式开展培训。

  (七)支持发展“互联网+”家庭农场。提升家庭农场经营者互联网应用水平,推动电子商务平台通过降低入驻和促销费用等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电子商务。鼓励市场主体开发适用的数据产品,发挥益农信息社等载体作用,为家庭农场提供专业化、精准化的信息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等模式,帮助家庭农场合理安排生产计划、优化配置生产要素。

  (八)鼓励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实施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对青年农场主进行重点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乡村本土能人、有返乡创业意愿和回报家乡愿望的外出农民工、优秀农村生源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创办家庭农场。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家庭农场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并部署实施。省级建立家庭农场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推动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工作,市、县政府要建立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县乡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工作力量,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作。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牵头承担综合协调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做好家庭农场财政支持政策;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家庭农场设施用地等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市场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撑;金融部门负责在信贷、保险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家庭农场提供支持和服务。

  (三)加强宣传推广。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地要按照可学习、易推广、能复制的要求,及时总结家庭农场发展的好模式、好案例以及发展家庭农场的好经验,树立一批家庭农场发展样板。要密切跟踪家庭农场发展状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家庭农场发展的新情况,帮助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农场发展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