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助力北京高质量发展,鼓励发明创造,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助金,是指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本市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创造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资助金的使用坚持"质量第一,重点支持,总量控制,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工作,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制定并发布本办法实施的申报指南,指导有关单位做好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金的资助范围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明(标准)专利;
(三)国外发明专利;
(四)国外注册商标;
(五)中国地理标志;
(六)其他需要资助的。
第七条 资助金申请人是指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必须为社会团体。
第八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予以优先资助:
(一)所属技术领域属于本市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专利;
(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和试点单位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单位的专利和注册商标。
第九条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50元。
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后,每件资助不超过1000元。
国内发明专利的第七、八年年费,每件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元,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应缴金额。
小型、微型企业国内发明专利前十年年费,在享受国家减缴政策后按实际应缴金额予以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年费标准值的30%。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小微企业名录。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3万元。
通过PCT以外的其他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专利局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4万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授权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万元。
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年度获得上述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除按照本条第一项获得资助外可予以额外资助:
1.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20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00件的,资助不超过500万元;
2.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200件的,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50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4.上一年度PCT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且当年度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到10件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5.首次通过PCT途径在国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资助"零突破"费用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国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8000元;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2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
(二)在单一国家获得注册的,每个国家(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5000元(比荷卢按一个国家计算);在欧盟或者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获得注册的,每个地区每件资助不超过1万元。
申请人年度获得本条所规定的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作为国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资助不超过5万元。
制定或者修订本市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每个标准资助不超过2万元。
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每个地理标志资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使用费年度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每家单位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失效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二)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三)存在权属纠纷的专利、商标;
(四)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非本市的;
(五)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请人;
(六)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五条 资助金每年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自行申报资助金,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已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报的申请人,同一申报周期内不得再自行申报。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根据申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资助金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金申报。
第五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八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金发放名单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资助。
第十九条 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如果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 资助金的发放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知识产权资助工作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资助金项目进行绩效跟踪和管理,每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年度资助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已领取资助金的申请人应加强对资助金使用工作的管理,以保证资金效益发挥;同时应积极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开展资助金专项审计工作,并根据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报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限期交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取消五年内申报资助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办理资助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资助金办理资格;违反专利代理管理法规规章的,由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助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资助金管理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1年。《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京知局〔2014〕178号)、《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知局〔2017〕3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