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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与以色列科学基金会合作研究项目指南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SFC)与以色列科学基金会(ISF)于2007年10月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和之后达成的合作共识,2020年双方将继续共同资助合作研究项目,支持两国科学家开展实质性的创新研究与合作。  

  一、项目说明

  (一)资助领域。

  经协商,2020年的合作领域为生命科学和医学,具体方向如下:

  1.生命科学领域:

申请代码

具体方向

C06

生物信息学(Bioinformatics)

C01

微生物学(Microbiology)

C07

细胞生物学(Cell biology)

C12

发育生物学(Developmental biology)

C08

免疫学(Immunology)

C05

生物化学(Biochemistry)

C09

神经生物学(Neurobiology)认知心理学(Cognitive psychology)

C21

分子生物学(Molecular biology)

C04

动物学(Zoology)

C03

生态学(Ecology)

C19

海洋生物学(Marine biology)

C02

植物科学(Plant sciences)

C13

 

农业

(Agriculture)

作物学(Crop science)

C14

 

植物保护学(Plant protection)

C15

 

园艺学与植物营养学(Horticulture and plant nutrition)

C16

林学(Forest science)

  2.医学领域:

申请代码

具体方向

H09

神经退行性疾病(Neurodegenerative diseases)

H16

癌症(Cancer)

H02

心血管疾病(Cardiovascular diseases)

H10

感染与免疫(Infection and immunity)

H30或H31

药物与药理学(Materia medica and pharmacology)

H08

造血与血液系统疾病(Hematopoiesis and blood diseases)

  (二)申请代码。

  中方申请人须选择上述生命科学部或医学科学部代码作为申请代码1填写中文申请书,请尽量要填写到最后一级。

  (三)资助规模。资助规模35项左右。

  (四)资助强度。中方每个项目提供200万元人民币直接费用的经费资助(请注意:直接费用大于200万元的申请将不予受理),其中包括研究经费和合作交流经费等。ISF向以方科学家提供对等的资助经费。

  (五)申报要求。

  1.资助期限为3年,申请书中的研究期限应填写2020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

  2.国内合作研究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个。

  3.中以双方申请人须分别向NSFC和ISF递交项目申请。

  4.项目申请应体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或承担过3年期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三)与国外(地区)合作者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四)关于申请资格的详细说明请见《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

  三、限项申请规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包括组织间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和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该合作研究项目属于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人申请时须遵循以下限项规定:

  (一)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

  (二)正在承担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的负责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本指南所列合作研究项目。

  (三)作为项目申请人申请和作为负责人承担本项目,不计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人员申请和承担项目总数限3项的查重范围。

  (四)《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关于申请数量的其他限制。 

  四、申请注意事项

  2020年,NSFCISF将对受理项目组织联合通讯和会议评审。NSFCISF将通过ISF的项目评审系统,用以方英文版申请书组织国际通讯评议。中方申请人和以方合作者要充分讨论,共同准备ISF要求的英文申请书。中方申请人仍需按照本项目指南在ISIS系统中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接受形式审查。

  (一)申请人注意事项。

  合作研究项目申请书采取在线方式撰写,对申请人具体要求如下:

  1.申请人在填报申请书前,应当认真阅读本项目指南和《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中的相关内容,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相关要求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书撰写要点可参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75/info70247.htm

  2.申请人登录科学基金网络信息系统(https://isisn.nsfc.gov.cn/),按照撰写提纲及相关要求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中文申请书”)。具体步骤是:

  (1)选择“项目负责人”用户组登录系统,进入后点击“在线申请”进入申请界面,点击“新增项目申请”按钮进入项目类别选择界面。

  (2)点击“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左侧+号或者右侧“展开”按钮,展开下拉菜单。

  (3)点击“组织间合作研究(组织间合作协议项目)”右侧的“填写申请”,进入选择“合作协议”界面,在下拉菜单中选择“NSFC-ISF(中以)”,然后按系统要求输入要依托的基金项目批准号,通过资格认证后即进入具体申请书填写界面。

  3. 中方申请人除了在线填写提交中文申请书以外,还须同时以附件形式提交以方合作者向ISF提交的英文申请书的副本。无此英文申请书副本的,将不予受理。

  中方申请人需与以方合作者联系,取得其向ISF最终提交的英文申请书副本,上传添加至中文申请书的“附件”栏中与中文申请书一同提交。以方申请流程请参考NSFC-ISF合作研究项目以方英文指南(附件)

  为确保中方申请人向NSFC提交的中文申请书与以方合作者向ISF提交的英文申请书内容一致,ISF在以方在线申请系统里设计了如下程序,请中方申请人届时务必予以配合:

  (1)以方申请人在线填写好英文申请书后,将把申请书“锁定”,生成PDF文件。

  (2)在以方申请人提交生成的PDF文件之前会出现一个对话框按钮(Button)提示“发送给中方申请人批准”,然后以电子邮件(含有说明和链接)形式自动发送给中方申请人。

  (3)中方申请人点击该链接即可下载以方合作者填写英文申请书的PDF文件,阅读后如认同其与双方协商内容一致,即可点击检查(Check)按钮,系统将自动发送电子邮件给以方合作者告知中方申请人已经确认。

  (4)中方申请人确认(点击Check)双方中英文申请书的一致性对于以方合作者向ISF提交申请是必要条件,如没有获得中方申请人的确认,以方申请人将无法提交申请,后续通讯评议将无法进行。

  4. 组织间合作研究项目实行定额补助的资助方式。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须知中预算编报要求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编制说明》的要求,认真如实编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预算表》。

  5.申请材料要求。申请人完成申请书撰写后,在线提交电子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下载并打印最终PDF版本申请书,向依托单位提交签字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

  附件材料包括:以方合作者向ISF提交的英文申请书副本

  6. 申请人应保证纸质申请书与电子版版本号的一致。中文申请书填写的本合作研究项目英文名称须与外方合作者提交的英文项目名称完全一致。

  (二)依托单位注意事项。

  依托单位应对本单位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三)项目申请接收。

  1.ISIS系统在线申报接收期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7日下午16时,应在规定的项目申请截止日期前提交本单位电子版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纸质申请书接收日期为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7日。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的纸质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及要求报送的纸质附件材料可直接送达或邮寄至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采用邮寄方式的,请在项目申请截止时间前(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以快递方式邮寄,以免延误申请。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联系方式如下。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83号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材料接收工作组(行政楼101房间)

  邮编:100085

  联系电话:010-62328591

  五、项目联系人

  联系人:张乐君 孙姝娜

  电 话:010-62327780,62325454

  传 真:010-62327004

  Email:zhanglejun@nsfc.gov.cn

      sunsn@nsfc.gov.cn

  附件: NSFC-ISF合作研究项目以方英文指南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际合作局

201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