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产教融合,推动建立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的改革推进机制,充分发挥企业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产教融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8 号)精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等六部门联合开展我省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山西省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山西省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省级试点企业建设培育范围)。
(二)加强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以国有企业和规上民营企业为重点,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引导服务我省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急需紧缺产业领域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五)企业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主要业务与学校办学主干专业关系不直接或不密切的,或企业以民办学校学费为其较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按照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原则上不纳入试点建设培育范围。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结合产教融合型试点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fgw.shanxi.gov.cn/,在“专题专栏”列表中进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按照要求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并将盖章后的申请表(见附件1)与其他相关支撑材料电子版(PDF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省级产教融合微信交流平台”,打通政、行、企、校四位一体的沟通交流渠道,为建设全省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提升产教融合工作效力。
四、审核确认
省产教融合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申报的企业情况分送至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市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议,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进行建设培育,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一)企业要在入库后3个月内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1年后,达到认证标准的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被确定为省级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优先享受支持政策。(详见附件2)。
七、失信惩戒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小企业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入库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1、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联系人:甘宏志
电 话:3119210
邮 箱:sxscjrhqy@163.com
附件:1.《山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样表)》
2.《山西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支持政策清单》
3.《工作流程图》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