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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科文〔2019〕22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推动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设立,按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根据旅游工作总体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及财力情况确定。
第三条 补助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补助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接受财政、旅游、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区旅游业发展,支持范围包括:
(一)旅游区、景区(点)及旅游村镇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包括:导览标识、停车场、卫生间、旅游咨询站(点)、观景平台、旅游步道、休憩设施、公共景观、智慧旅游系统等;
(二)旅游规划和宣传,主要包括:旅游规划策划编制,旅游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
(三)旅游业态发展提升,主要包括:红色旅游、民宿、精品酒店、采摘篱园、休闲农庄、乡村酒店、生态渔家、国际驿站、山水人家、民族风苑、养生山吧、葡萄酒庄、汽车旅游营地等;
(四)旅游消费促进,主要包括:旅游商品、旅游演艺及休闲娱乐产品开发等;
(五)其他经市财政局、市文旅局批准的其他共同财政事权项目。
第六条 冬奥会延庆赛区旅游酒店提升奖励资金纳入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按照《北京冬奥会延庆赛区旅游酒店提升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细则》(京财党群〔2018〕2900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前,应按项目类型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具备实施条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福利性支出及离退休人员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八条 补助资金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指为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而实施的项目。一般项目由各区依据市文旅局下达的全市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统筹安排。补助资金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和全市旅游重点工作。
第九条 重点项目按照项目法分配,由市文旅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一般项目按照因素法分配,包括业务因素、财力因素、管理因素,按照相应权重进行测算,再根据各区补助系数,核定补助额度。各项因素和权重比例根据工作需要实施动态调整。
(一)因素和权重
1.业务因素(权重60%),包括各区年度旅游接待人次(权重10%)、A级旅游景区(点)数量(权重10%)、星级民俗旅游户数量(权重10%)、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数量(权重10%)及重点工作(权重20%)。旅游接待人次、A级旅游景区(点)数量、星级民俗旅游户数量、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数量按照市文旅局年度统计数据测算,重点工作由市文旅局研究确定。
2.经济因素(权重20%),包括人均文化旅游支出水平(权重10%)和财政困难程度(权重10%)。人均文化旅游支出水平,按决算数据测算。财政困难程度根据上一年度财力情况,按照逆向指标测算法测算。
3.管理因素(权重20%),包括各区上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权重10%),各区旅游工作落实情况(权重10%)。
4.补助系数,根据功能定位确定系数,适当向城市副中心和生态涵养发展区倾斜。
(二)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额度=某区分配因素系数/∑各区分配因素系数×年度市级专项资金补助资金总额;
    其中:某区分配因素系数=∑(某区分配因素值/全市该项分配因素总值×相应权重)×某区补助系数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文旅局制定转移支付政策,根据因素指标数据测算分配和下达预算。指导区财政局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市文旅局负责研究确定全市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项目,提供相关因素指标数据。指导区文旅局组织实施项目,对全市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财政局会同区文旅局制定本区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负责预算审核、评审、下达,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
各区文旅局负责会同区财政局制定本区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依据市文旅局下达的全市旅游重点工作及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组织项目预算编制及执行、实施、监管、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预算执行按照同级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区财政局应将上一年度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制度建设、分配方案、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区文旅局应将上一年度补助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情况,包括全市旅游重点工作和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的落实,以及项目实施管理等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8月底前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文旅局对全市旅游重点工作情况、年度重点投入方向的落实情况及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会计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监督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北京市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财党政群〔201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