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0年度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的通知
申报实验室 | |||
项目负责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项目联系人 | 职务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电子邮箱 | |||
合作单位(如有,请填写) | |||
经费预算 | 万元,其中文化和旅游部资助20万元。 |
二、项目简介
1、目标及主要任务 |
2、项目背景分析(技术需求状况、国内外发展现状、实验室基础条件优势及前期成果等) |
3、项目组织实施思路及工作进度安排 |
4、项目可考核指标 |
5、项目风险点 |
6、相关附加材料(纸质件可附页) |
三、项目组构成:
申报实验室 | |||||||
合作单位(如有,请填写) | |||||||
项目负责人 | |||||||
序号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职称/职务 | 工作单位 | 任务分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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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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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预算
资 金 预 算 表 (单位:万元) | ||||||
资金来源 | 预算金额 | 其中 | ||||
2020 年 | 2021年 | 2022年 | ||||
来源合计 | ||||||
其 中 |
文化和旅游部资助 | |||||
省级地方财政配套 | ||||||
主管部门配套 | ||||||
单位自筹配套 | ||||||
其它 | ||||||
资金支出类型 (可添加未列出类型) |
预算金额 | 其中文化和旅游部资助金额 | 计算依据 | |||
01 | 专家咨询费 | |||||
02 | 成果宣传费 | |||||
03 | 会议费 | |||||
04 | 差旅费 | |||||
05 | 设备费 | |||||
06 | 材料费 | |||||
07 | 出版 /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 |||||
08 | 劳务费 | |||||
其它 | ||||||
合计 |
五、学术委员会意见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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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托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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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请填写)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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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发挥科技在文化和旅游建设中的支撑、提升和引领作用,加强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学科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
二、支持对象为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
三、立项原则:
以文化和旅游工作现实发展需求为重点,围绕各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着力提升实验室在文化和旅游建设中的科技支撑能力、学科和人才培养能力。
四、支持重点:
文化和旅游科技中长期发展所需基础研究项目;对文化和旅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项目;对文化和旅游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科学数据采集与分析研究项目;文化和旅游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与转移转化项目。
五、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立项批复、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环节。
六、项目管理方式采取有限目标、分年度实施,实施周期为3年。
七、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80%,验收后拨付20%。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八、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确定年度项目申报范围,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申请实验室编写项目申报书。
九、在规定的受理时限内,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申报,一次可申报1个项目。
十、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经评审确定立项名单,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一、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
十二、项目实施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技术骨干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应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批准。
十三、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报告。
十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视情况予以调整或终止:
(一)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研究方案需要修改;
(二)项目实施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推进;
(三)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四)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十五、终止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核查备案。
十六、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参与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实验室活动资格等处理。
十七、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文化和旅游部项目。
十八、项目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后,应在三个月之内向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并提交项目的结项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逾期未提交的,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将视情节通报批评。
十九、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批准后执行。
二十、项目验收结项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组织,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实地考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择一使用。
二十一、结项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种:
(一)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结项。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结项:
1.项目的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结项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等发生变更;
4.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书面申请和说明;
5.项目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二十二、实验室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实验室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项目经费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