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发改规范〔2019〕2号)要求,我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即日起启动2019年度本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报。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一、申报主体
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且对区域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机构等。
二、资助领域和标准
(一)产业节能
1、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800元的资助,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技改、节能产品应用项目的,按上述资助标准基础上,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提高至80万元;并对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资助,年节能量超过200吨标准煤的最高给予6万元资助,年节能量不超过200吨标准煤的最高给予3万元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前期诊断实际发生费用。同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仅限一家主体申报本项资助。
3、获市级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贡献,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区级匹配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入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主管部门:区商务委
咨询联系人:高远、张靖翔
咨询电话:52564588-7048、7026
(二)建筑节能
1、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项目,被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的,根据项目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其中,装配整体式建筑单个项目区级匹配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他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区级匹配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在本区范围内实施既有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按标煤折算),经认定的,按受益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实现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600元的资助。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以上一项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3、申请以上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降碳资助的大型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主管部门:区建管委
咨询联系人:张笑征、朱啸吟
咨询电话:52564588-7815、7827
(三)旅游饭店业节能
旅游饭店业企业成功创建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主管部门:区文旅局
咨询联系人:汪冠周 、朱正阳
咨询电话:32798102
(四)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1、在2018年1月1日后获得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和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的,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按照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项目投资额的最高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重点用能企业接入市级重点用能企业监测平台并获市级资金资助的,经认定取得良好节能成效的,最高按1:1比例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主管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咨询联系人:金为群 、乐艺
咨询电话:52564588-4815、4811
(五)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对我区范围内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项目并网验收规模给予500元/KWp的资助,或按项目光伏组件部分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主管部门:区发改委
咨询联系人:王伟荣、尹欣
咨询电话:52564588-2352、2321
(六)其他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公共机构节能
1、公共机构实施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经认定的,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最高每吨标准煤800元的资助,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最高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公共机构成功创建国家、市级节能减排示范的,最高给予10万一次性奖励。
3、使用财政资金全额投入的项目不享受上述资助,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资助金额。
主管部门:区机管局
咨询联系人:杨珺
咨询电话:52564588-8451
三、项目时间要求
申请资助的各类建设项目,要求体现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原则上应于2018年内完工,并于2019年实际投入使用。申请区级资金匹配、奖励的各类项目,相关上级资助、资质或荣誉等,原则上应于2018年内获得。其他情况由相关领域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节能办审定。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受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在2019年10月8日前,向所在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公共机构节能项目申请材料向区机管局提交)。
受理单位 |
受理范围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长寿投促中心 |
长寿路街道、曹杨新村街道、宜川路街道 |
黄海荣 |
52920057 |
花溪路430号 |
长风投促中心 |
长风新村街道 |
董敏 |
62237998-811 |
云岭东路89号 |
真如投促中心 |
甘泉路街道、石泉路街道、万里街道、真如镇街道 |
高琪 |
22851953 |
桃浦路130弄100号 |
长征投促中心 |
长征镇 |
倪琳 |
52707998 |
万镇路180号 |
桃浦投促中心 |
桃浦镇 |
杨惠敏 |
52847135 |
武威路789号 |
区机管局 |
全区公共机构 |
杨珺 |
52564588-8451 |
大渡河路1668号 |
(二)申报材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2019年度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技术研发类项目,需提供第三方认证报告并附第三方认证资质证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出具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等合同各方签章同意申报的证明;按投资额资助的项目,需提交合同、发票等出资证明和审价报告;区级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
5、能够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三)结果反馈
区发改委会同节能减排各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印发〈普陀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意见〉的通知》(普发改规范〔2019〕2号)规定程序对申请资助项目开展审核,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分中心、区机管局分别向申报单位反馈申报结果。
五、附则
同一申报主体在本年度限申报一项区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资助。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资助。
申报对象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经查实的,立即取消一切资助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本通知由区发改委会同节能减排各领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2019年度)
普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附件
普陀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2019年度)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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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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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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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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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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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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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产值
/营收(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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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总能耗
(吨标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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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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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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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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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账号(需加盖财务三排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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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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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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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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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万元 |
项目类别(按申报指南中资助领域的类别填写): |
项目单位意见 |
项目投资额: 万元 |
初审部门意见 |
核定投资额: 万元 |
项目节能量: 吨标煤/年 |
核准节能量: 吨标煤/年 |
节能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核准改造建筑面积: 平方米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部门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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