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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广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评价激励机制,确保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建发〔2019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6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对象和范围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含高效节水灌溉建设任务,下同)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实行综合评价,包括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和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

第四条 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全面评价由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同步完成(评分标准见附件第1—10项)。

第五条 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价。

1.自查评分。各市对照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任务、项目计划批复等,对本地区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第9—13项),形成自查报告,与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项目计划批复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详见附件评价依据)一并报送农业农村厅。

2.监测评价。农业农村厅结合市级自查报告、各地上报的佐证材料、日常监测评价等情况,对各市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打分(监测评价打分标准同自查评分标准)。

3.评价结果。农业农村厅根据自查评分和监测评价两项得分,采取不同权重进行汇总,计算最终得分。评价得分=市级自查评分×30%+监测评价得分×70%

第六条 农业农村厅依据两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拟激励市名单。

综合评价得分=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结果+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评价结果。得分靠前的3个市确定为拟激励市(原则上基本农田面积400万亩以上市不少于2个),同时对综合排名提升最多的1个市进行激励。

第七条 农业农村厅将拟激励市名单在官网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在分配下年度财政资金时,在因素法分配的基础上,对每个激励市增加农田建设资金300—500万。同时,充分利用会议培训、报刊杂志、新媒体等,对激励市在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典型做法和经验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达到以点带面、带动全局的效果。

第八条 各市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农业农村厅将加强对评价激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督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或虚报数据材料的市,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纳入激励名单。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工作由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开展,根据工作需要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第十条 每年具体开展评价的时间要求,以农业农村厅年度评价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

 

附件

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评价标准
 

 注:1.开工实施节点从监理单位发出项目开工令之日算起;

2.本表第1-10项用于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考核,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统计口径含当年自治区分配到市县的面积任务及以往年度结转的建设任务在当年的完成情况;

3.本表第9-13项用于对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进展情况进行评价,统计时间为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的新立项项目截至当年12月31日的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