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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财审〔2019〕10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精神,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扶持引导作用,推动我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规〔2018〕6号)要求,现就做好2019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和方向

(一)支持领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事后补助等方式,重点用于降低融资成本、助推企业成长、支持智能化改造等领域,向渝东南、渝东北地区适当倾斜。

(二)支持方向。详见《2019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重庆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2.申报时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名单;

3.申报时同一项目未获得其他同类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分类申报条件。

各项目申报条件见《申报指南》。

三、工作要求

(一)所有项目由企业(单位)自愿申报,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同一申报单位原则上申请不超过三个项目(含一、二批申报项目)。

(三)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申报,加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信用状况的审查。

(四)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企业和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五)各区县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归档资料包括企业项目申报资料,项目审核资料、上报文件、资金拔付文件及其他需存档的资料。

(六)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经济信息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冒领、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9年第二批重庆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docx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