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考核工作指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考核工作管理,按照国家导向引导我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向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提升孵化服务功能和绩效,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研究制定本指引。
一、认定
(一)责任分工
1.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厅部署要求负责本地区申请海南省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对申请机构的认定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开展实地核查和会议评审等程序,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书面推荐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负责发布海南省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通知和相关要求,对市县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公示结果,并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将合格机构认定为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
3.省科技厅负责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相关评审程序,根据需要协助推荐专家。
(二)工作程序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程序包括:省科技厅发布通知,市县受理申请、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并推荐,省科技厅审核推荐材料、行政决策、公示并下达。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发布认定通知,明确申报材料和相关要求。
2.市县受理。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省科技厅的认定通知要求,受理本地区申请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3.市县开展形式审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按《办法》要求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
4.市县开展现场考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核实提供的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合。现场考察专家一般不少于3名,现场考察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5.市县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至少包括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根据《办法》要求,结合现场考察结果,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结论为“推荐”和“不推荐”。
6.市县行政决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产业定位和工作实际,结合专家意见,按行政决策程序形成推荐意见。
7.市县公示并推荐。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推荐通过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及运营机构等信息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书面推荐至省科技厅。
8.省科技厅审核推荐材料。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对市县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确定申报材料符合相关申报条件。
9.省科技厅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产业发展需求,按行政决策程序形成初步认定意见。
10.公示。省科技厅将初步认定意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11.公布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公布认定结果;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省科技厅会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后公布最终结果。
二、考核
(一)责任分工
1.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省科技厅部署要求负责本地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材料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后书面报送至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负责发布海南省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通知和相关要求,组织对市县报送参加考核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并将考核结果以省科技厅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二)工作程序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考核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1.发布通知。省科技厅根据《办法》和相关规定要求发布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材料和相关要求。
2.报送考核材料。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和考核指标将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考核材料报送至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并提供相关经费支出及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影像等附件资料。
3.市县形式审查。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考核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完备后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提交至省科技厅。未按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4.省科技厅现场考察。省科技厅会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考察,核实提供的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合。现场考察可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开展。现场考察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5.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至少包括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根据《办法》和考核指标的要求,结合现场考察结果进行打分,提出专家组考核意见。
6.省科技厅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和专家意见,按行政决策程序形成初步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的为“优良”,考核综合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省科技厅在考核“优良”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中择优予以补贴支持。
7.省科技厅公示。省科技厅在门户网站上将初步考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8.公布考核结果。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发文公布考核结果;对公示存在异议的,省科技厅会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后公布最终结果。
(三)考核指标
1.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运营机构
(10分) |
机构资信(具备独立法人得2分,不具备不得分) |
管理制度完备情况(入驻、毕业、管理、财务等制度完备得4分,每缺一项扣1分) |
统计数据完整规范情况(数据完整规范得4分,视情况扣分) |
服务能力(40分)
|
场地面积情况(面积减少不得分,无变化得2分,面积增加得3分) |
设立孵化基金情况(低于100万不得分,100万得5分,100万以上每增加100万得分增加1分,满分10分) |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50%以下不得分;50%-65%得5分;65%以上每增加2%得分增加1分,满分10分) |
每10家在孵企业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数(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数配备不足1名的不得分,各配备1名的得3分,各配备3名及以上的得5分) |
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情况(满分12分,每缺一项扣1.5分) |
孵化效益(50分) |
在孵企业数(25家以下不得分,25家以上得3分) |
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少于3家不得分,不少于3家得3分) |
累计毕业企业数(少于10家不得分,10家得5分,10家以上每增加5家得1分,满分10分) |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比例(5%以下不得分;5%-10%得5分;10%以上每增加3%得分增加1分,满分12分) |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资金使用案例(少于1个不得分,1-2个得5分,2个以上每增加1个得1分,满分10分) |
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或拥有有效指示产权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25%以下且拥有有效指示产权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15%以下的不得分;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达到25%或拥有有效指示产权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达到15%的得5分;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25%以上且拥有有效指示产权的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15%以上的,其中任意一项每增加3%得分增加1分,满分12分) |
2.众创空间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运营机构(10分)
|
机构资质(具备独立法人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 |
管理制度完备情况(入驻、毕业、管理、财务等制度完备得4分,每缺一项扣1分) |
统计数据完整规范情况(数据完整规范得3分,视情况扣分) |
服务能力(40分) |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3人以下不得分,3人以上得3分) |
聘请创业导师数(3人以下不得分,3人以上得3分) |
场地面积变化情况(面积减少不得分,无变化得3分;面积增加得5分) |
是否有投融资机构入驻(有入驻得5分,未入驻不得分) |
能否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满分24分,每缺一项扣3分) |
孵化效果(50分) |
在孵企业数量(20家以下不得分,20-30家得5分,30家以上每增加5家得分增加1分,满分10分 |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低于5家不得分,5-10家得5分,10家以上每增加2家得1分,满分10分) |
每年获得融资团队或者企业数(没有不得分,1-2家得5分,2家以上每增加1家得1分,满分10分) |
开展的活动数(10项以下不得分;10-20项得10分;20以上每增加5项得分增加1分,满分10分) |
典型案例数(2个以下不得分,2-5个得5分,5个以上每增加1个得分增加1分,满分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