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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坚持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服务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为主攻方向,突出资源要素集聚和发展模式创新,建设创新高地、人才高地、产业高地,加快农业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示范区要求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农业发展战略需求导向,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突出绿色化、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着力打造农业高新技术展示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先行区,为我区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示范区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当具备在区农业产业技术水平较高、产业优势明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潜力大、技术力量较强、管理机制高效、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作用强等条件的各类农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同时还应具备第六至十条的条件。

第六条  规划定位准确。

(一)规划科学。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编制科学合理的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总体要求,具有指导性和调控引领作用。

(二)四至明确。示范区与核心区四至明确(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规模适度,明确规划建设用地科研试验、示范农业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具体面积和四至范围(以界址点坐标控制),用地布局符合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核心区、示范区等功能区划分科学合理。

(三)主题突出。示范区符合一区一主题一区一主导产业的要求,主导产业产值不低于示范区总产值的20%,功能定位准确,符合自治区农业转型发展总体要求。

第七条  产业基础较好。

(一)特色鲜明。主导产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对区域农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当地同类地区15%以上。

(二)企业集聚。核心区应育成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能够支撑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核心区应具备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培育力度大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带动作用强、有企业孵化器等条件,能够有效提升农业产业竞争能力。

(三)产业配套。示范区产业链条较完整,配套产业发展较快、方式多样,有明确的科技示范和产业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产业布局合理、以主带辅、相关产业协调发展的格局。

第八条  基础条件完备。

(一)设施完善。核心区一般应完成五通一平建设,示范区内应具备供排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必要基础设施。

(二)平台健全。示范区应建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及服务平台,能够利用国内外资源组织开展全方位的科技合作,可为人才引进、研发示范、技术转移、中试孵化、培训教育、金融服务等提供支撑;能够为科技人员、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乡土人才等创新创业提供全程服务的星创天地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等载体,引导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第九条  发展理念先进。

(一)绿色发展。示范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符合国家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要求,具有废弃物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设施,能够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推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实现生产生活生态有机统一。

(二)融合发展。示范区积极推进一二三产融合,与城市总体布局、产业特色相衔接,能够引导农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观光农业、体验农业、智慧农业、创意农业,示范带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第十条  政策保障有力。

(一)政策优惠。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创新驱动方面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结合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出台科技创新、产业化发展等配套政策措施,构建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先进科技成果引进示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孵化和人才引进培育扶持机制。

(二)改革务实。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够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和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探索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推动研发与应用无缝对接。

(三)管理先进。创新示范区管理模式,探索整合集约、精简高效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示范区发展质量和水平,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新型管理体制和服务模式。

 

第三章 申报与批复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区应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组织专家对示范区的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对示范区建设基础进行考察,符合示范区建设条件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示范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经批准同意的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示范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建设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领导组织推动示范区建设。

第十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指导示范区建设,对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示范区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示范区建设提供考察指导、规划论证等咨询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示范区建设绩效评估评价。

第十五条 批准建设的示范区,自治区财政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自治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自治区有关部门在资金、项目、平台、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六条 建立示范区发展年度报告制度。示范区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编制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自治区科技厅。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总体进展、建设成效、经验与问题和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第十七条 建立示范区建设管理调查制度。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示范区监测指标和方法,开展年度调查,作为对示范区绩效评估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批准建设的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自治区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每3年进行1次评估,评估指标包括建设发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创业服务、产业带动、综合效益、组织管理等。评估合格的示范区优先推荐申报创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并给予稳定支持;评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