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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2号)精神和《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鼓励高层次科技人员再攀科学高峰,为郑州市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河南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的申报、审核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设立郑州市科技奖励配套专项,所需资金由郑州市科技专项资金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国家、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及其科研人员。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每人1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研究团队,给予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3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参与完成单位研究团队,给予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对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给予每人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河南省自然科学奖、河南省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研究团队,给予一等奖5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八条 市级配套奖励的奖金拨付到完成单位,全部用于对研究团队个人的奖励,由研究团队自主决定资金如何分配。

第九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可同时享受配套奖励。

第三章 奖励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与受理。配套奖励每年申报一次,当年对上一年度获得的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进行配套奖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下发申报通知,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所属申报、受理及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资格审核。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交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对核查合格的获奖项目和人员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奖励下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郑州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配套资金安排意见,郑州市财政局下达(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