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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运行函〔20191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运行〔20152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和数量
 

本次申报类型为专业类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发展的重点产品和服务应符合《应急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
 

各地原则上申报1个示范基地,条件不成熟的可不申报。
 

二、申报流程和时间
 

根据示范基地设置条件和评价指标,拟申请示范基地的管理机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报送材料。
 

本年度示范基地申报时间截至2019831日。
 

三、申报材料及报送时间
 

(一)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单位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 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有关要求见《管理办法》附件);
 

3.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意见(原件);
 

4. 示范基地符合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
 

5. 示范基地应急企业与产品详细情况(有关要求见附件);
 

6. 涉及《管理办法》中“设置条件与评价指标”中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提供材料不得涉密。
 

(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件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光盘,并于2019831日前统一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邮编:100804)。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建设,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遴选申报对象,不盲目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严格把关,积极履行推荐职责。
 

(二)各地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本地区应急产业发展的规划布局和自然灾害防治建设要求,强化应急特色和重大技术装备突破,突出地方政府支持,坚持应急产品和应急服务协同推进,合理定位,差异化发展。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010-68205262

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

    010-68505551

科技部社会科技发展司

   010-58881417
   

  附件:应急企业与产品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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