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16〕2号),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创新驱动和协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使用。
第三条 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以及人才住房房源筹集服务的投资或运营管理单位。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支持生态智慧园区建设。
支持投资建设高品质生态型、智慧型园区,促进中关村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在园区生态智慧建设项目中应用。对规划占地面积不少于10公顷或总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智慧园区建设专项规划的园区,按照项目中采用中关村企业生态智慧技术产品和服务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园区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园区新建产业载体和盘活利用存量空间资源。
支持投资建设主体在中关村各分园新建并持有运营产业载体,或盘活存量土地与空间资源,建成后用途符合示范区发展要求和分园功能定位,用于提升创新功能、培育发展高精尖产业和优化重要配套设施。对经分园认可推荐、已编制建成后功能建设和产业培育实施方案,形成较强空间承载能力和良好环境品质的项目,分类给予以下资金支持:
(一)新建载体或土地盘活类。对新建并持有产业载体,或通过拆除原有地上物或在闲置低效土地上重新规划建设的,项目获得相关部门审批且主体工程基本完工,规划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的比例,每年给予项目建设或运营主体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存量空间改造类。不改变原有建筑物主体结构,对存量楼宇、厂房等建筑物实施升级改造,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改造实际投入30%的比例,每年给予项目改造或运营主体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新建园区或区域整体转型类。规划占地面积不小于10公顷或区域内规划建筑总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整体区域,实施一定规模的新建园区自持产业载体或存量土地空间资源盘活利用,对已编制园区建设规划或整体转型规划、实施方案,列入市区政府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对投资建设主体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特色园区提升运营服务能力。
示范区各分园要按照产业定位,建设主导产业特色鲜明、集聚效应明显、空间承载力强、运营管理专业、服务配套完善的特色园区。支持特色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引进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市场和供应链资源对接、投融资等服务,强化科技军民融合专业化服务,举办有影响力的比赛、论坛、展览展示等特色领域活动,发布产业、园区等创新发展研究报告,增加商务、生活、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对开展上述工作的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个特色园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非中心城区特色园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支持分园或所在区相关人才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服务机构通过自建、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用于保障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对纳入分园统筹或分配,用于园区企业及机构人才的公租房、公寓、趸租房、集体租赁住房等租住类住房,新筹集房源且实现配租的项目,按配租面积给予项目管理运营单位每平方米30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http://zgcgw.beijing.gov.cn)上发布的具体项目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类支持资金, 同一项目同一类支持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请一区多园支持资金,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各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初审和现场调查,并以书面形式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相关处室进行复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获得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
解读:新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