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规〔2019〕4号)精神,本市将组织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和认定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 2016年原市农委等八部门联合认定的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其中2018年12月由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自动具备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参与本次监测。
2. 在本市登记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信息科技、设施装备、生产服务为主业,通过合同、订单、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的农业企业。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须按照《农业产业化上海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篇幅应在2000字左右,重点介绍近两年企业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包括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品提档升级、推进绿色生产等转变发展方式的情况;企业建设原料生产基地;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2. 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见附件);
3. 企业营业执照;
4. 2017、2018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并加盖公章;
5. 企业资信证明;
6. 区农业农村委的审核推荐文件。初审意见应对被推荐企业近2年,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税收缴纳、带动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情况作出说明。企业所在地无农业主管部门,企业需自行向税务、法定监督部门提请证明文书。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应给出具体理由和说明。
(二)申报材料中填报的2018年度企业经营数据作为市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或监测依据,2017年度数据作为认定或监测参考依据。
(三)纸质材料一式4份(企业留档1份,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存档1份,报送市农业农村委2份),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稿和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电子版。
本通知及附件可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网站nyncw.sh.gov.cn查询下载。
(四)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区农业农村委(市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并按时上报。
三、时间节点
申报企业和主管部门应按时报送材料,完成审核和汇总上报。
1. 6月5日前,申报企业根据属地或从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和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和市供销合作总社无属地或从属关系的企业,可将申报材料报送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
2. 6月25日前,区农业农村委、光明食品集团、市供销合作总社将初审意见,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委。
3. 市农业农村委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证监局等部门,对企业的报送材料及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授予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附件: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联系人:顾继淳 联系电话:52161136
联系地址:上海市农村经营管理站(仙霞西路779号1号楼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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