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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基础规〔2019〕738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系统性着眼,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带动作用,实施好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程,推动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取得实效,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2016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打捆切块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897号)等有关规定,现修订《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