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组织开展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9〕7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隶属海关:
根据《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实施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16〕49号)有关规定,为增强我省出口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推动农产品出口工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经研究,决定继续组织认定一批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申报认定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的,要求建设主体明确,由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经营,或者与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稳定订单联系,符合标准化、规模化、外向化要求的蔬菜、茶叶、水果、花卉、食用菌、中药材、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生产(养殖)基地。
二、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三份);
(二)申报主体证明文件(农业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家庭农场、国有农场等主体的证照复印件)及申报主体对基地拥有合法管理权限或自营管理、订单合同等有效证明;
(三)基地平面图和编号说明;
(四)基地生产管理相关文件(出口基地备案或目标市场相关认证证明,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等文件);
(五)基地环境和产品检测报告。
三、申报程序
由符合条件的主体向所在县级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当地海关部门初审后,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海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要求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杭州海关组织核查小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核实和综合评估。宁波市属商请宁波海关协助核查。
四、申报时间
申报认定的主体在7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县级农业农村局;县级农业农村局在8月15日前,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认定材料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将经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在7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抄报杭州海关。
请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隶属海关积极组织申报,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核评估,严把程序、材料和质量关,及时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确保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工作有序进行。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外经办王道正、章颖,电话:0571-86757131、86757136;
杭州海关企管处谢莹,电话:0571-81100563。
附件: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杭州海关
2019年4月25日
附件
浙江省出口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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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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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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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出口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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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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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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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 |
X X 县(市、区) X X乡(镇)X X |
基地规模
化水平 |
露地规模:
设施规模: |
近两年出口总额 |
前年出口额: 万美元。
上年出口额: 万美元。 |
基地主要出口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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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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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海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市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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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海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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