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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北京市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

        北京地区各影视制作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9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的通知》(财办文﹝2018﹞56号), 为做好北京市2019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范围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所生产、拍摄、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应符合以下题材: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反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壮阔实践,反映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所取得的历史性变革和历史性成就,塑造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共产党人形象,讲述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生动故事。支持反映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和人物,表现伟大的民族精神,塑造领袖和英雄形象,讴歌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抵抗外侮、反抗侵略、建设家园、维护统一的不懈努力和壮阔历程。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为在北京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专业资质和较强创作生产能力的文化企业。

(二)申报企业对所申报影视项目依法享有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三)申报项目须为在北京市立项备案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一)《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

(二)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

(三)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及项目情况简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说明;电影、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文件复印件等。

(四)项目主创人员简介、详细内容梗概(含创作目的、剧本构想、内容概要、主题旨意等);已完成剧本初稿的,提交完整剧本,尚未完成的提交部分剧本初稿,电视剧提供每集千字以上的分集梗概。

(五)重大革命历史题材项目,需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需提交民族宗教委员会和统战部门的审读意见。

上述材料各提供一份,装订成册。

四、申报要求

(一)同一项目不得在不同地区多头申报;不得向同级财政重复申报资助;以往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请加盖公章。

(三)相关申报材料,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不予退还;所有复印件请加盖公章。

(四)各单位请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快递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市广电局602房间;联系人:潘孟超;联系电话:85012431。

《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申请书》《绩效目标申报表》电子版请发至电子邮箱zhengji@bjxcb.gov.cn。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