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促进外经贸事业稳增长、调结构、强支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03号)、《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开发型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符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导向。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支持方向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项目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项目库建设,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负责项目的筛选、论证、评审、申报、指导和考核;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二)地(市)、县(区)商务局负责项目的筛选、初评和申报,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选送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督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应用。
(四)地(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上级财政安排外贸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额度和拨付方式,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如实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向:
(一)促进外贸稳增长、调结构。
1.推动我区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我区与其他省份产业及人才合作,共建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就业促进,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营商环境,举办大型国际展会。按照国家“一带一路”及“南亚大通道”发展战略要求,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促进资源的跨境流动和跨境合作,推动出口规模扩大和出口结构升级,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降低综合成本,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2.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提升我区面向南亚开放水平,帮助外贸中小企业开展境外(特别是南亚国家)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国内展洽会和投资促进活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创新融资方式,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我区外贸中小企业。支持中小外贸企业信息管理、资信调查、风险控制、保单融资等,提升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服务质量和水平。
3.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订,支持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品牌产品的推介宣传,积极承接国际中高端产业转移。鼓励创新外贸发展模式,培育新兴业态和新竞争优势,提升外贸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重点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综合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支持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和监管环境。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帮助企业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
4.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支持区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年度《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5.支持边贸市场、互市点附属设施建设,以全区边境县境内的贸易通道为支点,对边民生产生活及增收致富需求的适用交易场所进行完善。
(二)促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1.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区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支持重点包括:鼓励经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平台资源共享。推动我区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2.鼓励技术及技术服务出口。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三)引导有序开展重点领域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业务。
1.鼓励根据国家和西藏有关重点规划,围绕铁路等交通运输、通信设施、矿产资源、农牧业、电力、林业等领域,开展互利共赢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其中,境外投资指我区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指我区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2.鼓励开展技术、品牌、专利、营销网络等境外并购,境外工业园区及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其中,重点领域的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指通过商务部、财政部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商贸物流、农业产业型、资源利用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以及吸收先进技术的研发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且应符合国家对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总体布局要求。
3.完善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按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咨询、素质培训、权益保障、规范引导等服务功能,实现跨区域提供服务。其中,对外劳务合作指我区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第三章 项目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自治区管理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通过项目法进行分配。项目支持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等方式。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一)(二)款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
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三)款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保险保费补贴。
第七条 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年度外贸工作重点,结合实际情况、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等,每年3月1日前制定印发我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资金支持重点、补贴标准、申 报材料及有关具体要求。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一致。项目申报主体为各级商务部门、在我区境内注册的各类商贸流通领域服务企业以及为商贸企业服务的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区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从事外经贸资质或对 外投资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对外投资应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合法有效,且境外投资项目健康有序开展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在我区依法登记纳税、就业和实际经营并连续3年以上。
(三)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使用方向,已开展相关业务。
(五)在外经贸领域,以及在财务、税收、外汇、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
(六)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十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按属地原则或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县(区)商务局提出项目申请,地(市)、县(区)商务局将审核符合办法要求的项目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二)自治区商务厅将各地(市)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列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根据我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筛选出当年拟支持项目,按照项目管理程序组织评审,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从严把握项目可行性和绩效目标,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不适合公开的事项除外);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于每年8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商务厅审定报送的项目,结合上年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对项目提出资金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对已获得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
第十二条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不得计提项目管理经费和单位自身工作经费。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推荐汇总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监管的主体责任。
(一)依据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商务部门牵头通过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项目落地实施、配套投资落实、计划执行进度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审计、监督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制度履行监管职责。
(三)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外经贸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地(市)商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稽查或者监督检查。自治区商务厅牵头釆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审计、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执行不力、进度偏慢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整改,对执行进度严重滞后的,采取现场督办、限期整改;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项目,必须及时申报调整,并严格按照调整后的项目组织实施;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采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商务厅按照财政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对本地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总结报告,包括资金到位情况、支持项目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上报财政部、商务部。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项目资金等情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存在违纪情况的,通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执行,原《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藏财企字[2014] 94号)同时废止。